合同诈骗罪,是修订后刑法所规定的一个重要的经济犯罪罪名,也是目前司法实践中的常见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具体到实践中,有以下一步几个问题需要予以明确。

 

一、“合同”范围、形式的界定

 

从合同诈骗罪的立法渊源看,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是指“经济合同”,而且仅仅是指经济合同。因为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关于合同诈骗罪的规定,主要吸收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98578日《关于当前办理经济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试行)》和199612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内容,而最高人民法院上述《解释》第2条曾规定:“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利用经济合同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其中使用了“利用经济合同”这个词。需要指出的是,现行新刑法修订于19973 14日,当时正施行原《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和《涉外经济合同法》,为了维护经济合同管理秩序,故立法机关在修订《刑法》时增设了合同诈骗罪。而1999315日通过的《合同法》则取消了经济合同这一概念,该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如何正确认定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中所用合同一词的内涵及外延呢?笔者认为,我国刑法将合同诈骗罪规定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一章中,说明刑法设立合同诈骗罪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市场交易安全及当事人的财产所有权。要正确界定合同一词的含义,应从以下几个因素入手:(1)从合同诈骗罪的客观性质来看,合同诈骗罪之合同,是能够体现市场交易关系的。凡与这种交易关系无关的各种合同、协议,如婚姻、收养、扶养、监护等身份关系的协议,不在该合同之列。(2)在不违背罪刑法定原则的前提下,考虑惩治犯罪的最大需要。虽然合同诈骗罪之合同渊源上为经济合同,但立法渊源不应影响刑法的目的解释。换言之,只要除利用经济合同外,还可能有利用其他合同进行诈骗且足以扰乱市场交易安全的,而在刑法上将之解释为合同诈骗罪又具有可预测性的,这些可利用的合同原则上都属于合同诈骗之合同。这样解释也有利于建立刑法与合同法的协调关系,发挥刑法对合同制度的保护作用。(3)对于合同的形式,考虑定罪证据的客观可见性,由于罪刑法定原则决定,在合同诈骗罪的认定中,需要能够证明被告人所利用合同的存在的证据是最起码的要求。而在总体上,合同具有各种各样的形式,包括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公证形式、见证形式)。不同形式的合同,在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中具有举证难易程度的差异。因此,从证据的客观可见性要求来说,口头合同一般不应成为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但因为口头合同也是合同法确认的一种合法形式,如果被告人的诈骗行为发生在经济往来过程中,所利用的口头合同符合合同诈骗罪之合同要素,且通过签订、履行口头合同过程而骗取财物的,亦应以合同诈骗罪论处。如在特殊情况下,双方的商业协议性质明显,有的时候还有其他票据、签字等书证佐证,从其本质出发,可以认定为属于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但应从严把握。

 

二、关于“非法占有”目的的理解与认定

 

传统的观点认为,非法占有目的是指行为人意图非法地改变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即依法对财物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这种观点强调的是行为人具有非法谋取公私财产所有权的意图。另一种观点认为:非法占有的含义是广义的,它的侧重点应是对合法财产所有权的破坏,至少应包含两方面的含义:一是行为人意图永久地剥夺所有权人不能行使所有权各项权能的权利,包括在财物无法追索的情况下的占有、转赠和处分。二是行为人追求使所有权人处于永久不能行使所有权各项权能的状态,包括用占用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进行使财物极易灭失的高风险性经营。笔者认为,后一种观点是有一定道理的。诈骗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犯罪,实际上是破坏了财产所有权人对财产行使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而不是取得公私财产所有权。因为按照《民法通则》第72条的规定: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行为,从民法上来讲不可能取得财产所有权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应该是指以下二种情形:(1)行为人意图永久非法行使他人财产所有权的全部权能(即财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这里需注意的是,行为人并不一定自己非法行使这些权能,非法占有并不是专指非法占为己有。有些犯罪分子将骗取的财物转为第三人持有,甚至单位占有(在单位诈骗犯罪的情况下),这不影响非法占有的目的的认定;(2)行为人并不直接行使他人财产所有权的权能,但其行为导致他人无法行使财产所有权的权能,这利情形也可以被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对偷盗机动车辆当作犯罪工具使用的和以练习开车、游乐为目的,多次偷开机动车并将车辆丢失的,均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盗窃罪论处。类似的情况同样也可以发生在诈骗案件中。在理解非法占有目的时,应注意把刑法上的非法占有与民法上的占有加以区别。民法上,占有是财产所有权的权能,是指对财产的事实上控制的权利。刑法上的非法占有,是指对所有权的全面破坏,虽然不能合法取得他人财产所有权,但该非法占有行为必然使所有权人的全部权能都无法行使,不仅侵害了受害人对财物的合法占有权,而且也侵害受害人对财物使用、收益、处分权。在司法实践中,非法占有的目的形成时间是不确定的。有的犯罪分子非法占有的目的在签订合同前就已明确,其签订履行合同就是为了诈骗。也有的犯罪分子的主观目的一开始只是相对确定,而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逐步形成了非法占有的目的。签订合同后,视情况能履行就履行,不能履行就不履行,这就引发了是否存在间接故意诈骗的争论。一种有代表性的观点认为,合同诈骗既可以由直接故意构成,也可以由间接故意构成,并认为这是当前合同诈骗犯罪中的一种新的罪过形式。理由是,有些人或单位明知自己没有履约能力或签约能力,可能给对方造成严重危害而采取放任态度与对方签订合同,达到先行占有和控制对方财物的目的,然后再想办法,有办法了就履行,没有办法就不履行,这种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恰恰是明知自己没有履约能力和签约条件,可能给对方造成严重后果,而对之持放任的态度,是一种间接故意。笔者认为,这种情况在司法实践中尽管屡见不鲜,但行为人仍出于直接故意。因为明知自己无履行能力的情况下,行为人却要采取积极作为的行动先行占有他人的财物,说明行为人对占有他人财物这一结果持的是追求的态度,即直接故意的心理。退一步看,即使行为人开始签订合同时对最终是否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是不确定的,但后来既不履行合同,又拒绝返还财物,行为人故意内容已由不确定到确定,其形式仍为直接故意。因此,所谓间接故意诈骗是不存在的。在实中,在证据的采用上和事实的认定上较难操作。我们认为,修改后的刑法224条规定的五种具体情形中,前三种项都明显可以看出规定的是在签订中就要有非法占有的犯罪故意,只有第四种携款逃匿 ”的行为,主观故意要靠推断得出。笔者认为,这种情况一般在实践中很难确认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的主观故意,在没有事实证明行为人签订合同时没有非法占有的目,而实施了携款逃匿的行为,可推定其为在履行中产生的非法占有的犯罪故意。但是如果要有证据证明,确定被告人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的情况,则不应当认定构成本罪。

 

三、关于连续诈骗行为同时涉及数种诈骗罪名的处置

 

所谓“连续诈骗行为同时涉及数种诈骗罪名”是指行为人先后实施了数个独立的诈骗行为,其行为方法分别符合合同诈骗罪与其他诈骗犯罪的构成要件的情况。对于该种情形如何定罪处罚在理论界和司法界存在争议:一种观点认为应该按照牵连犯的处罚原则择一重罪处理;第二种观点认为应该按照行为人的主行为定性;第三种观点认为应该按照连续犯的处罚原则,从一重罪处罚;第四种观点认为“连续诈骗行为同时涉及数种诈骗罪名”属于犯罪方法各异、触犯罪名不同、相互独立的连续诈骗犯罪,应实行数罪并罚。笔者同意最后一种观点。第一种观点显然是错误的,对于先后实施、相互独立的数个诈骗行为之间不具有牵连关系,即不具有手段与目的、原因与结果的内在联系,或者当行为人触犯的几种诈骗犯罪之中有两种以上刑罚轻重相当时,便无法选择罪名,并且即使在刑罚轻重有别的情况下择一重罪处理,那么行为人触犯了其他诈骗的犯罪数额是否应计入该重罪的犯罪数额呢?按照第二种观点,当几种诈骗行为在整个犯罪活动中难分主次时,定性则无从下手;即使有主次之分犯罪数额的归属亦如第一种观点那样无法认定。而第三种观点中所谓的连续犯是指行为人基于数个同一的犯罪故意连续多次实施数个性质相同、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形态,无法解决数次犯罪行为触犯具体罪名不同但实际性质相同的情况。在司法实践中只有对“连续诈骗行为同时涉及数种诈骗罪名”实行数罪并罚才能定性准确、罚当其罪。另外,当各种特殊诈骗行为及普通诈骗行为,分别依照各种特殊诈骗犯罪和普通诈骗犯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犯罪(未达到起刑标准),而其诈骗总数额按照任何一种诈骗犯罪的定罪标准都可构成犯罪;或有的诈骗行为数额上达到定罪标准可以认定为普通诈骗罪或各种特殊诈骗犯罪,而其中几种行为不构成其诈骗方法对应的特殊诈骗犯罪时,一般应当坚持以下原则:1、各种诈骗方法的诈骗行为,首先分别以其对应的诈骗犯罪的起刑标准为基准,考察能否构成该对应的诈骗犯罪(包括普通诈骗犯罪和各种特殊诈骗犯罪);2、凡依照任何特殊诈骗犯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犯罪的,不得对行为人的各种特殊诈骗行为分别根据行为特征认定其不构成犯罪,而应当把这些诈骗行为作为有机整体看待,将这些无法认定为特殊诈骗犯罪的诈骗行为,连同本来以普通诈骗方法实施的诈骗行为,以刑法第266条为基准,进行罪与非罪的评判;构成犯罪的,依照普通诈骗犯罪定罪处罚。当然,如果按照前述对有的诈骗行为已经认定了特殊诈骗犯罪的,须对行为人以普通诈骗犯罪和已经认定了的特殊诈骗犯罪实行数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