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五年来,我市经济迅猛发展,城镇改造及农村集中居住点建设加快,每年有五百余户拆迁安置计划。在被执行人对被拆迁的房屋有全部或部分份额时,申请执行人要求执行被执行人的房屋拆迁补偿款的案件时有发生。本文现就对拆迁补偿款执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思考、分析,探寻解决办法。

 

一、被执行人户拆迁补偿款的执行现状

 

在拆迁安置过程中,产权所有人对未来房价会攀升预期值较高,八成以上拆迁户选择产权调换补偿方式,仅不到二成拆迁户选择纯货币补偿方式。据初步统计,近两年靖江市法院执行局先后受理申请人要求执行被执行人拆迁补偿款的案件15起,法院依法送达民事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给拆迁部门时,拆迁部门的不配合、不协助,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院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导致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法律保护,甚至有申请执行人不理解法院,认为法院协助被执行人串通逃避债务。

 

二、拆迁部门在协助冻结、提取房屋拆迁补偿款中存在的问题

 

(一)大多数拆迁部门认识不到位,不愿意协助。

 

实践中,拆迁部门作为协助法院执行机关,不依法协助,而是先思与被执行人关系,再虑与申请执行人感情,拒绝协助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有的认为执行是法院工作,与他们无关不愿协助;有的因为拆迁部门在法院败诉过,对法院的工作持对抗态度;有因刚做通拆迁户工作,要求法院承诺协助执行付补偿款后,如被执行人反悔不拆迁,法院必须负责强制拆迁,以期按时将土地交付给相关项目方。

 

(二)部分拆迁部门协助被执行人户偷龙换凤。

 

拆迁部门在收到上述15份冻结、提取拆迁款的法律文书后,向法院提供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中拆迁户名仅两案为被执行人名字,其余拆迁户名全用被执行人其他成年家属名字。这两起执行案,曾使法院执行陷入被动:申请人提供的安置协议书复印件中,被执行人是领取拆迁款人。法院查询安置协议时,拆迁部门以安置补偿档案涉密,专人保管且需领导批准为由需另约时间查询。法院按约前来查询时,一起拆迁部门提供的安置协议书内容不同于申请人提供的复印件;另一起的款项在前天发放完毕,且被执行人再也无法联系上。

 

三、房屋拆迁补偿款执行受到阻碍的原因分析

 

(一)、拆迁部门工作人员的乡土人情障碍。

 

拆迁动员工作由当地乡镇(街道、园区)负责,协助法院执行的部门亦相同,拆迁部门的工作人员与村民处于"熟人社会"中,各自担任多重角色,可能互为亲戚、朋友、同学、邻里关系。中国人有熟人怕作对的心理因素,协助法院提取了被执行人的款项则损害了其社会关系。

 

(二)、法院执行与拆迁部门拆迁利益冲突的障碍。

 

经济发展须加快产业投入,政府要保障投资者建设需求,必须及时拆迁,而法院执行措施必定造成被执行人抗拒拆迁。拆迁部门常挂嘴上的是:我与法官个人没矛盾,但法院在执行时如何兼顾我部门利益?如果事事主动协助法院,十有九个拆迁不成功,我如何向政府交代。即使法院对我部门采取了罚款,但罚金出自财政最终还入财政。

 

(三)、被执行人户逃避执行的法律障碍。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签订后,被执行人可获得的补偿款属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人民法院请求拆迁部门在被执行人可领取的金额范围内,协助冻结、提取其未履行义务的款项合乎法律规定。然目前在执行中更多遇到的是:拆迁部门以被拆房屋系家庭共有财产,补偿款非执行人个人财产或安置协议由被执行人以外的成年家属签订并由其领取款项为由,拒绝协助执行后,申请执行人权益如何通过法律途径救济。

 

四、执行房屋拆迁补偿款的有效途径

 

拆迁部门是协助执行拆迁补偿款的主体,在执行工作中作用举足轻重。法院与拆迁部门都是政府的工作部门,二者利益冲突时,应做好沟通、协调工作,求同存异。我认为《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中提倡的"运用代位权、撤销权诉讼制制裁规避执行行为"能打消拆迁部门的后顾之虑,具体可以从以下几点入手。

 

(一)畅通信息交流,就共识部分建立协作机制。

 

1、每年年初,拆迁部门将各乡镇(园区、街道、办事处)拆迁计划提供给法院,以便法院及时掌握该区域内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同时法院可将该区域的被执行人、执行标的书面告知拆迁部门。

 

2、落实专人接待法院调查被执行人拆迁情况,不得借故拒绝、拖延,同时法院可相对固定冻结、提取拆迁补偿款的承办人,便于减少摩擦、积累感情。

 

3、协助冻结、提取金额不大时,拆迁部门直接签收协助执行文书,冻结的补偿款进入支付期时,拆迁部门及时通知法院,由法院及时提取。如不签收协助执行通知书,则不得列被执行人其他成年家属为安置协议相对方,在向被执行人发放补偿款前告知法院款项所存金融机构,由法院到金融机构采取扣划措施。

 

4、对其他拆迁安置户虽不是被执行人,如安置房办证条件成就时,严格根据协议办证且不得减少任何一方的份额,便于法院未雨绸缪。

 

(二)对未达成共识部分,从利于拆迁着手,告知双方各自的法律救济途径。

 

1、对被执行人户以其他同住成年家属签的订协议,拆迁部门不适宜主动协助执行,申请执行人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三款代为提起析产之诉。该被拆迁户仅保障一套安置住房,被拆迁房屋和安置用房的差价部分*被执行人所占份额即为被执行人的财产,由于已保障该户必需的生活住房,且该款已不具有共有财产属性,法院可直接提取。同时,对被执行人无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一旦拆迁部门明确拆迁区域后,亦可按上述流程操作。

 

2、如析产后,被执行人户未签订拆迁协议的,法院可参照夫妻家庭共有财产处置方案,询问其他共有人是否愿意折价归并。如果愿意折价归并,法院直接执行折价款项。如果不愿意折价归并,法院从实际出发进行判决,拆迁部门在保障该户有一套保障住房前提下,直接由拆迁部门与申请执行人协商该部分房间的拆迁补偿价格后拆掉相关份额或法律判决可使用的房屋,从而既达到执行变现,亦利于拆迁部门做剩余拆迁工作。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对被执行人机器所抚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根据该规定,法院对农村房屋进行查封、张贴公告并书面告知被执行人的成年住户下列法律规定: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灭失或毁损的,查封、扣押、冻结效力及于该财产的替代物、赔偿款。如利害关系人或案外人对查封行为或被查封的房屋产权权属有异议,可提出书面异议,否则房屋拆迁时本院届时将作出查封、扣押、冻结该房屋替代赔偿款的裁定。由于法院已经进行告知救济途径,如无人提出异议,案外人一旦领取拆迁执行款,法院可责令拆迁部门追回相关款项。

 

(三)未达成共识前,法院对被执行人成年家属领取拆迁补偿款处置方案。

 

1、对被执行人成年家属领取补偿后,且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且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申请执行人对该行为,可向执行局书面申请认定被执行人和案外人规避执行行为无效或撤销该行为,或者直接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被执行人无偿放弃应得补偿款的行为。

 

2、《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20条规定:如果被执行人家属与被执行人属于恶意转移财产规避执行,法院可以依法变更追加被执行人家属为被执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