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成功的调解 救活了一家企业
作者:邓建华 发布时间:2012-02-22 浏览次数:279
“没想到你们通州法院对外地的企业也这么公平,是你们公正的审理救活了我的公司,谢谢!”2月21日,当赵广荣法官远赴浙江省奉化市400多公里为被告解除保全后,被告法定代表人李某拉着赵法官的手连连致谢,并表示对案件处理结果十分满意。
这是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原告是南通市通州区本地的一家纺织公司,被告是浙江省奉化市一家衬衫企业。去年7月,被告向原告两次购买制衣面料,结欠原告货款82万多元,被告法定代表人李某向原告法定代表人葛某多次出具还款协议,但时隔半年,就是没见被告还一个子儿。原告无奈之下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支付货款并承担违约金。案件受理后,法院依法对被告账户进行了保全。2月17日,法院审理查明,被告是浙江省奉化市一家经营二十多年的老厂,向原告购买制衣面料后,因经营严重困难而无力支付货款,并非恶意“逃废”债务。李某也向法院陈述,企业经营十分困难,现在企业账户也被法院冻结,没有能力一次性支付货款。
承办人庭审后仔细分析,对被告而言,根据案件事实和证据规则,被告肯定要败诉,但在被告资金链断裂的情况下,无疑使被告境况“雪上加霜”甚至破产。而原告虽能胜诉,但被告并无足够的履行能力,若判决使被告公司破产清算,因被告还结欠其他债务,原告也很难分得应有的“一杯羹”。
承办法官认为案件决不能简单一判了之,应该从当事人的长远利益出发,既要帮原告要回货款,更要帮助被告企业起死回生。于是法官做起了原告代表人葛某的思想工作,耐心劝说其同意被告分期付款,毕竟原告只有在被告继续经营的前提下才能要回全部货款,俗话说“给别人一个机会,也等于给自己一个机会”,经过法官两个多小时的调解工作,双方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被告于2012年2月20日之前给付原告货款429019.35元,余款40万元分别于3月、4月、5月、6月每月底之前各支付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