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日,王某跟三五好友在途经一家狗肉店,里面飘出的狗肉汤香味让王某灵光一闪。王某对好友张某说道:“我们晚上不如去弄两条狗来吃吃。”张某点头表示赞成。

 

当天晚上,王某张某等人抵达王某所住的村庄后,王某声称自己不能下车,村里的人都认识自己。所以张某和其他两人下车物色目标。走到第一排房子时便听见了狗叫声,三人走近一看,在房前搭的棚子下面拴着一只黄色的草狗。狗见人靠近,便躲到棚下,张某壮起胆靠近想看狗会不会咬自己,没想到黄狗很乖巧,不咬也不叫。张某解开绳子把黄狗牵至王某车的尾部,将黄狗抱进后车厢,一切出乎意料的顺利。

 

得手后更加猖狂

 

有了第一次的一帆风顺,王某张某想着偷来的狗不仅可以自己食用,还可以卖钱,便商量着着手接着偷。

 

为了确保计划的顺利实施,王某这次买来了装备。王某在路边的小广告上看到有买枪、弩之类的东西,便以900元的价格买了一张弩和两袋子弹。到手的弩是一个用钢丝箍成的半圆形的弓,上面有一个用于放针管的槽。通过红外线对准目标,拉动弩尾部的扳机就可以使用。王某并不知道针管里的白色液体是什么成分,只知道液体是有毒的,用来射死狗是没问题的。

 

后王某张某多次犯案,王某负责望风,张某和其他人负责抓狗。有了弓弩的帮忙,每次只要轻轻发射一次毒针,被射的狗最多跑上十几米便倒下身亡。

 

随后几次得手,有的狗安静容易得手便省下用弩发射毒针的过程,有些狗则是躲不了中毒的悲剧。王某张某偷到狗后,以活狗七元一斤,死狗五元五一斤的价格卖给了收购狗肉的华某。

 

遗留“飞镖”终落网

 

严某是此案的受害人之一,他在猪圈喂猪时,发现拴在猪圈门外的狗不见了,拴狗的绳子也不见了。找了许久都不见狗的踪影,却在地上发现了长约十公分的飞镖,前面是针头,中间是塑料管。严某便肯定自己的狗是被偷了,于是报了案。

 

经查明,王某伙同张某等人采用弓弩射击毒针的方式盗窃小狗九只,价值约人民币291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的规定,判决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