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争养女监护权 “婆媳”二人法庭见
作者:付礼彬 发布时间:2012-02-22 浏览次数:299
养父意外身亡,留下一未成年养女,祖母与“养母”为争夺养女监护权发生纠纷。近日,涟水法院大东法庭审结了这起申请确定监护人案件。承办法官以人为本,从维护未成年人利益出发,依法判决维持村委会关于“养母”苏婷担任养女监护人的指定。
2011年11月4日,涟水县大东镇皇圩村村民车杰在为他人房屋装潢过程中意外身亡,死后留下一未成年养女车云。当地村民委员会指定与车杰同居的苏婷为车云的监护人。对此车杰的母亲陈英不服,认为苏婷与其子生前只是同居,没有形成合法的夫妻关系,车杰死后车云的法定监护人只有陈英一人,因此应依法为车云的监护人。于是,陈英申请法院撤销村委会指定苏婷为车云监护人的决定,并依法指定其本人为车云的监护人。
法院审理后认定,苏婷从2003年开始与被监护人车云的养父车杰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生活,在共同生活中苏婷与被监护人车云一直以母女相称。另外,车云现已15周岁,在庭审过程中也称愿意由“养母”苏婷作为其监护人。陈英虽系车云的祖母,但因已经75岁,平时与车云分开生活,联系较少,难以履行监护职责,应视为缺乏应有的监护能力,苏婷虽非车云法律上的近亲属,但根据《民法通则》相关规定,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住所地村委会同意,根据对被监护人有利的原则,可以指定苏婷为车云的监护人。
涟水法院在调解未果后,依法作出了维持涟水县大东镇皇圩村村民委员会关于苏婷担任车云监护人的指定。双方当事人均已服判,未提起上诉。(文中人物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