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贷没办好 究竟该怨谁?
作者:蔡剑群 发布时间:2013-08-02 浏览次数:207
因有信用卡逾期记录和属于二套房,汪先生没能办理下来房贷,但是合同已签,首付也付了20%的他,要求开发商退还被扣除的近2万元违约金,却没有得到法律支持。
汪先生为购买新北某小区一套房屋,于2010年5月25日与开发商签订了买卖合同,约定总房价为38.3万元,汪先生当天支付了总房款的20%即7.7万元,余款30.6万申请银行贷款。在签订买卖合同前,汪先生说明了信用卡有逾期情况以及系二套房的情况,但置业顾问并没有终止合同签售,银行人员表示回去查询后答复。两周后,置业顾问电话告知汪先生,贷款没有办理下来。为此,汪先生要求退房,但是没有得到答复。直到2010年10月中旬,汪先生收到了解除函并要求扣除5%的违约金1.9万元。汪先生认为开发商不应扣其违约金,故诉至法院,要求该小区开发商归还违约金及首付利息等。
被告该小区开发商在庭审中提出,当时签订合同前,银行工作人员在场,其如何答复与被告置业顾问无关,原告应该合理了解房贷政策,确认无误后再签。而且被告并没有同意代办房贷,故原告签订合同后因房贷没能办理的损失,不应该由被告来承担。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原告由于不能归责于被告的原因而没能办理房贷,且也没有另行支付,导致逾期付款超过60日,构成违约。依照合同,被告行使合同解除权符合法律规定,同时要求原告按金额图承担1.9万元的违约金也符合法律规定。原告提出退房,缺乏事实依据,不予认定,最终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在没有全面了解相关的贷款政策,在知道其存在贷款申请不能获得批准的可能下,未尽合理谨慎的注意义务,轻信可以获得贷款,草率签订了买卖合同,对此,原告除应承担由此造成的违约金损失外,在今后工作生活中,也应吸取教训,避免类似损失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