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逐竞驶”浅议
作者:刘玲 发布时间:2013-08-01 浏览次数:908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下称刑八)) 于2011年2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并于2011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其中第二十二条所规定的“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尤为引人关注。该条中特别使用了“追逐竞驶”一词,笔者对此简要概括为飙车。但需要注意并非日常所有的“飙车”行为均应纳入刑法,两者还是具有差异的。能纳入“追逐竞驶”笔者认为需要具有如下条件。
第一,飙车行为发生的犯罪地点是“道路”。对于道路的理解应当认为并不局限于通常的普通街道、国道、高速公路等。该条文中的“道路”应当理解为只要不是针对特定的人、车辆等所使用的路段均应纳入“道路”的范畴。刑八之所以将飙车的区域不局限于公路是由于我国目前道路交通发展十分迅速,许多非“公路”性质的道路其路况标准也在提升,为飙车创造了可能的条件。虽然飙车行为主要发生在城市公路上,但仍不排除以后该类行为会发生在非公路上。举例说明,我国许多高校校内的道路和城市公路相连接,各种社会车辆均可以方便地出入校园,同时高校校园又是人员尤其密集的场所,在校园内飙车其威胁较之在普通公路上更大,造成的社会影响也将更为恶劣。以往发生在校园内、施工道路上的交通事故往往由于法律的空白而无法得到及时有效处理,因此使用“道路”一词对我国交通刑事法规的完善、弥补相关法律规定的不足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第二,飙车行为不能简单的等同于高速行驶。高速危险驾驶行为并不一定具有追逐竞驶的特征,是可以在没有追逐竞驶对象的情况下由一名司机单独完成。在这里有必要对第二十二条中所说的追逐竞驶一词的概念进行适当的解释。从严格意义上讲,追逐竞驶并不是法律术语,在之前颁布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中也未曾提及。结合生活常识可以大致解释如下:追逐是指驾驶员为紧跟或者超越另一辆或多辆机动车而采取违反法律法规的驾驶行为;竞驶是指驾驶员出于赌博、刺激等因素而实施的竞相加速、超越对方的行为。至于驾驶员之间有无事先的意思联络在所不问,既可以是事先联络,也可以是在车辆行驶中临时起意。如甲司机于夜间驾驶自己的机动车在城市外环路上行驶时,因乙司机超车而试图再去超越乙,如果由此而产生相互追逐竞驶状态,且情节恶劣即可以按照本罪处罚。因此本罪并非必要的共同犯罪。因此在具体案件的审理中,要严格认定追逐竞驶的行为模式,并不是所有高速行驶的车辆均构成本罪,以免造成法律的滥用,造成不必要的错案。
第三,飙车行为须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实践中并不是所有的飙车行为都以犯罪论处,还必须考虑行为发生时所处的环境、是否具有的潜在的危险性造成的损失结果、社会影响以及行为人的心理状态等情况。若驾驶员以高速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其主观上并没有刻意追求超越其他机动车的意思,但由于车速快客观上形成了飙车的状态。从表面上看似乎符合本罪的客观构成要件,但由于主观恶意很弱,并且加之所处环境并没有对其他法益造成紧迫危险,笔者认为一般不宜认定为犯罪。另外,由于如120运送紧急病人、处理特殊紧急事务等情况也需要综合考虑驾驶员的各种因素,不应一概以犯罪而论。
在实际审判中,如何具体理解、运用好该规定,还需要具体结合实际案情、综合社会影响考量,从而达到既能维护好法益,又能保障人权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