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难"到底"难"在哪!?
作者:殷华 发布时间:2013-08-01 浏览次数:870
蜀道难难于上青天,执行难难于攀蜀道。时下,"执行难"已成为全社会人所共知的事实。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一步深入发展,全社会法律意识的进一步增强,广大群众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各类矛盾纠纷、利益纷争,维护自身正当合法权益的愿望空前高涨。然而"执行难"却成了人民法院维护诉讼当事人合法权益过程中的"拦路虎",多年来始终难以逾越。尽管各级党委政府以及人民法院出台了不少相关政策,规定与措施,但屹今为止这个"拦路虎"依然雄霸在人民法院的面前,严重地践踏了国家法律的权威,降低了人民法院维护人民群众利益司法为民的公正形象,应当说"执行难"这个问题已经严重到了刻不容缓,必须要下大力解决的地步了。
人们不禁要问,"执行难"的问题如此严重,为什么长期以来始终得不到有效地解决,"执行难"又到底难在哪!?
难点之一:"执行难"应当是全社会面临的共同的问题,而不仅仅是人民法院应当独立面对与处理的问题。从人民法院的职能上看,人民法院的主要职能应当是运用法律这部国家机器,通过审判来明确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并努力维护与实现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虽然从理论上说,我国的人民法院是"维护公平与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但"执行难"的问题实际上是全社会普通存在问题的延续,最终汇聚至人民法院,像一座沉重的大山堆在人民法院面前,且有越堆越高之势,为了能够有效地实现当事人的权利,人民法院成立了专门的执行机构,配备了执行人员、执行装备,自身并努力地适用专门程序,运用专门的手段来化解这一难题,因为这既是法律的规定,也是人民法院公正司法,司法为民的性质所决定的,人民法院责无旁贷,理所当然的首当其冲。但从现实情况与执行的效果来看,形势并不容乐观,如地方保护成了执行的屏障,涉府涉村案件成了难点中的难点,全社会与执行机构的配合与协助总是与法律的要求不相一致,尽管各级党委政府始终强调重视与支持人民法院的"执行难"问题,但实际仍然是人民法院在唱 "独角戏",现实地看,仅仅依靠人民法院自身的力量是难以化解执行难这个顽症的。
难点之二:执行体制尚有待完善,执行机构尚有待充实扩大,联动保障机制还显弱化。尽管人民法院由上至下成立执行局虽然已有数年,从古今中外的法制发展的历史上来说也还只是一个新生事物,每一个新生事物的产生,是否真正合乎时代的需要社会的需要,是否有利于社会的发展与进步,都必须通过实践的检验,才能加以完善,并得到充分的运用。应该说执行机构的成立,合乎时代与社会的需要,也合乎广大人民群众的意愿。但从现行的执行机构情况来看,并不能完全能够充分维护与实现债权人的权利与利益。从执行的架构与体制上来说,仅仅依靠法院一家在编人员的15%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因为前面笔者已经阐述到,"执行难"的问题是全社会所共同面临的问题,那么这种执行机构就必须调动全社会所有积极的,可利用的因素,来共同参与。例如执行经费的落实,应该吸纳财政部门参与,当事人下落不明,需要查找,应当吸纳公安部门的参与,涉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需要吸纳检察机关、纪检监察部门的参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家庭经济十分困难的需要吸纳民政部门的参与,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需要吸纳宣传部门的参与,暴力抗法的需要各级党委政府及各部门的共同参与与支持,等等等等不一而足。只有建立一支由全社会普遍参与,各级党委政府部门齐抓共管有机协调的执行工作机制与执行工作队伍,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执行难"。
难点之三:执行手段还显单一,目前法律支撑的强制措施还显薄弱,不足以控制、限制、震慑拒不履行法律生效文书的当事人。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是每个公民应尽的责任和义务,但由于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的关健时期,市场经济体系尚未完全建立,新型的法律关系不断涌现,法律相对滞后,社会诚信体系缺失。有统计资料表明,生效法律文书中有近六层的当事人不能按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这样的情况下权利人只能申请人民法院对债务人强制执行。而目前人民法院的强制措施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查封、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或协助执行人的财产;二是变卖、拍卖被执行人的财物;三是对拒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进行罚款、拘留;四是对有能力履行又拒不履行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而从执行的实务上第四点几乎很少触及,就这几种强制措施所应采取的手段来看,虽然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也具有一定的严厉度,但从实际情况上来看,绝大多数被执人在法院尚未强制执行前就已经将名下的财产或转移或隐匿,以至人民法院根本无法控制被执行人的财产;有的被执行人四处匿藏,下落不明,人民法院无法查找,有的被执行人自身贫困又身有重症,无法适用强制措施;有的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即使穷尽现有的强制措施,最终仍拒不履行。这些情况说明,目前现有的强制措施根本不可能完全使这些案件得以充分执行,而人民法院又不可能超出这些强制措施的范围,实施更严厉的手段,否则就会造成执行过力或是违法执行,后果难以自负。因此从法律层面上必须要制定出一整套,真正切合执行工作实际的,更具有更强威慑力的强制措施,增加执行案件标的的到位率,增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威慑力,以保证最大限度地维护与实现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难点之四:执行力量薄弱,人员偏少,资金不足,装备老化,硬件保障难以到位,尚不能适应和保障执行工作的良性运转。执行工作其实是一个繁杂的系统工程,从执行工作的体制,执行工作队伍,执行方案的制定,执行任务的性质要求,执行人员合理配备,执行装备的合理配套与保障,执行任务的分解与细化,直至每个执行案件顺利完成,哪一个环节都不能出半点差错,因此决定了执行工作的性质是严肃的,任务是艰巨而繁重的。但从当前的情况来看,由于广大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不断觉醒,加之诉讼成本的不断降低,导致近年来在法院受理诉讼案件量不断增加的同时,执行案件数量相应也在不断上升。近三年来有关统计数据表明,基层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的立案数的上升幅度,每年都在15%以上,而人民法院由于编制人员的限制,很难再增加执行人员,给人民法院执行机构带来了沉重的压力。在办案资金的保障方面,也不容乐观,由于绝大部分案件一次性执行到位率并不高,导致当事人申请恢复执行,有些案件需要多次调查核实取证,有些案件需要异地执行,这些都给人民法院的经费带来了沉重的负担。从现有的装备质量上数量上来看,装备大都老化,车辆性能差且数量不足,根本不能适应执行工作快速便捷的要求。执行工作是一项得罪人的工作,也是一项高风险的工作,执行人员风险系数与紧张度可以与任何政法机关相较比,但执行人员并不具有其他政法机关的优厚与保障待遇,因此,要解决"执行难",也必须在各项保障上狠下功夫,在机构设置上,人员的配置上,资金的落实上,装备与技术的保障上,各级党委政府、人大以及各级人民法院均要给予必要的政策倾斜,优先解决执行工作中的实际问题,以保障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
难点之五:执行工作队伍还不太稳定,执行人员的素质还有待于提高。当然,存在这个问题的原因,既有主观因素,也有客观因素,既有历史原因,也有现实原因,既有法院内部的桎梏,也有来自社会大环境的梗阻,总之这一问题存在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很难一言以毕之。执行案件决大多数都来自于本地区,我们的法官不是来自于真空,也有七亲六故,也有七情六欲,坚持原则与不坚持原则都要得罪人,加之执行案件的数量在年年攀升,月月攀升,在这样情况下,难免产生畏难情绪,也难免产生这样或那样的想法。为了追求结案率,由于审执的分离,有些案件在审理阶段,尚不能广泛而深入过细地做当事人之间矛盾化解的工作,将问题的最终解决寄托于执行,有些执行人员社会经验不足,工作简单粗糙,或执行不力或执行过力,尚不能完全运用法律把握和驾驭执行工作的重点与难点问题。有极个别的执行人员法律素养不高、责任意识、大局意识不强,还存在"做一天和尚撞一天钟"不敢承担风险,不愿担当责任的现象。所有这些不仅要加强管理与教育,同时还应建立切实可行的奖励与处罚措施,树立执行人员对执行工作的自豪感,责任感,尽可能地减少执行人员的后顾之忧,为执行工作创造良好优质的服务环境。
当然,"执行难"的难点还远不止以上这些,需要全社会来共同研究与探讨。解决"执行难"最主要的一条,各级党委政府必须真正重视执行工作的严肃性、复杂性、艰巨性,真正把执行工作纳入议事日程,真正下大力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有效措施,在人力、物力、财力优先考虑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真正把人民群众最难解决的问题放在首位,如此这样,笔者认为"执行难"这个问题的解决,必将指日可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