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拆迁所引起的问题
作者:景银霞 发布时间:2013-08-01 浏览次数:890
孟德斯鸠说:“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变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到有界限地方方才休止。”随着我国经济水平不断提高,城市建设不断加快,为了促进商业发展,很多城市通过拆迁的方式加快城市现代化进程。而在这一过程中,以“成都唐福珍自焚抗诉事件”为代表的一系列因为暴力拆迁而引起的社会事件,逐渐成为当今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
一、拆迁过程中暴露的缺陷及其原因
1、我国关于拆迁的法律法规存在缺陷,我国至今没有关于拆迁的专门法律来规范拆迁行为,只是规定,处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政府可以收回国有土地的使用权,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经常出现公共拆迁和商业拆迁混淆出现的状况。同时,法律中规定“处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但是何为公共利益,《物权法》、《拆迁条例》语焉不详,有些政府为了财政收入、升迁政绩甚至贪污利己的各种行为披上了“公共利益”的外衣。我国现行的行政法制度着重解决的是具体行政行为,而拆迁问题中所涉及的抽象行政行为却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城市土地拆迁管理条例》引起了著名学者们的集体质疑,拆迁的补偿条例也不够完善,使得部分被拆迁人不能拥有合理的补偿。在拆迁过程中,正是由于拆迁人在其利益受损时无法找到维护自己合法利益的法律依据,才会通过非法维权的手段来反抗。
2、行政制约机制不完善,执法水平低下。我国虽已通过颁发《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形式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但是由于现在拆迁的决断者和实施者都是人民政府,在拆迁过程中出现矛盾时,法律的公正性就有失偏颇。同时,由于当前的房屋拆迁没有完善的监督机制和制约行政权利的法律条文,在现实拆迁过程中,被拆迁人的利益在受到损失时却无从申诉。曾有学者指出:“中国追求法治目标最大的桎梏是法律对强势利益集团的让步乃至服从,而现在纵观房屋拆迁中,此种现象越为明显。”为了加快城市化建设,推动商业经济快速发展,政府将国家和集体利益放在个人利益之前,占据主导地位,这就会导致公民私有权利得到侵犯。此外,在执法过程中,由于一些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意识淡薄,在拆迁过程中看人不看事,依官不依法,不尊重法律程序,使得双方矛盾不断激化,才会导致极端事件的出现。
二、对完善拆迁问题的几点思考
1、严格遵守宪法及基本法律的相关规定,完善房屋拆迁立法。法律法规是一切个人,国家机关及社会团体的准则,法律法规的混乱及不足导致各种矛盾产生甚至是社会的不稳定。笔者认为,造成拆迁纠纷产生的根本原因是拆迁立法方面的混乱。如今的城市房屋拆迁属于行政征收行为,关于征收行为,我国《宪法》、《物权法》及《立法法》中都是规定要依照法律规定,以法律的形式对征收、征用行为作出规定。然而我国现行的城市房屋拆迁的主要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只是国务院制定和公布的法规而不是法律,因此不符合宪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并且,其中有些法律和基本法律相违背,因此应该取消或者改进这些条文,保持与上位法基本精神的统一。
2、加强公众参与力度,建立强力有效的行政听证机制。被拆迁人在拆迁过程中面对政府及房产开发商的压力而言往往是弱势群体,往往无法维护自己正当的合法权益。此时,仅仅依靠国家政府树立正确的利益分配理念并不能从本质上杜绝公权力私有化,政商勾结的情况发生。因此,在拆迁过程中加大公众参与的力度就显得尤为重要,而其参与途径就是听证。根据《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规程》第五条的规定,我国房屋拆迁中的听证程序必须符合一定的标准,但是此种标准却又是由政府相关部门制定的,主要表达的是政府意愿,而被拆迁人对自己的房屋是否愿意被拆不具有决定权,因而为了切实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笔者建议,不仅要将听证程序定为拆迁的必经程序,还要扩大拆迁听证内容,细化拆迁听证程序,将房屋拆迁做到依法有序。
3、弱化行政干预,建立健全的司法救济体制。当今社会拆迁恶性案件越来越多,被拆迁人与拆迁政府的矛盾也逐渐激化,究其原因,莫过于现行拆迁机制不合理进而产生纠纷但是解决纠纷机制又不能及时合理的解决问题,这也是我国房屋拆迁司法救济机制的欠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该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充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该条例规定双方达不成协议由政府裁决,对于政府裁决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但在实际操作中,政府裁决对于双方的补偿决定不会有太大的改变,往往流于形式,并不利于对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同时将行政裁决作为行政复议及诉讼的前置程序,反而限制被拆迁人的选择权。因而笔者建议,基于房屋拆迁、补偿具有很强的民事性质,政府权利不应该过度的干预,对于其政府职能应该恰当定位,不应该作为产生纠纷的源头,应该给予被拆迁人在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自由选择救济途径的权利,使其可以自由选择政府裁决还是通过法院救济,而不是像前文所说的先要经过政府裁决。如此,可以增强法院对政府行为的监督力度,拓宽被拆迁人的救济渠道,更好的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我国法治进程不断加快,但是由于一些客观条件的限制,我国法律制度并不是十分完善,因此在房屋拆迁过程中往往会产生一些不和谐的现象,此时只有不断完善我国相关法律,增强法律意识,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才能更好的调整政府与公民之间的关系并且圆满的解决在房屋拆迁过程中出现的一系列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