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买的枪支具有杀伤力 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
作者:陈思寒 发布时间:2013-08-01 浏览次数:274
一名90后的枪支爱好者,从网上买来了枪支,并在网站论坛上发帖炫耀,最终被公安机关查获。近日,丹阳市人民法院对这起非法持有枪支罪作出了一审判决。
2012年6月5日,丹阳市公安机关接群众举报,称某网站论坛上有人发帖展示其持有的枪支,引起了公安机关的高度重视。丹阳市公安机关及时介入调查,前往发帖人夏某家中调查情况,但因发帖人不在家未能确认。2012年6月9日,夏某回家得知公安机关前来询问情况,预感到可能是因为持有枪支的事情犯法了,遂于次日带着持有的枪支7支前往公安机关自首。
经调查得知,现在22岁的夏某平时是一名枪支爱好者,喜爱在论坛上搜集和浏览枪支信息,并于2011年-2012年间,通过网络搜索、QQ联系等方式,购得枪支7支,在论坛上进行展示。经镇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夏某购得的7支枪支中,其中4支枪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对人体具有致伤力,2支枪支对人体无致伤力,1支击发机构损坏,无法进行击发试验。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了上述枪支等物并予以了没收。
丹阳市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夏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被告人夏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其无犯罪前科,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遂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被告人夏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