贼性不改 “六进宫”窃贼被从重判处徒刑
作者:华涛 时良敏 发布时间:2013-08-01 浏览次数:235
泰州市高港区法院近日审理了一起普通却不寻常的盗窃案件,被告人姜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姜某,江苏省如东县人,小学文化,无业。姜某成天游手好闲,就想着怎样才能不劳而获,所以就专职干起了梁上君子的非法勾当。自1996年至今,姜某已先后六次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被送劳动教养。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间,被告人姜某两次至泰州市高港区口岸街道龙窝南路1号被害人王某租住的房屋内,趁无人之机,窃得现金共计人民币2095元。
案发后,被告人姜某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被告人姜某退出赃款人民币1900元,公安机关扣押赃款人民币95元,均已发还被害人。
另查,姜某1996年1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如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2003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如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元;2007年2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如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2009年4月29日刑满释放;2005年1月31日因盗窃被南通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教一年;2010年12月10日因盗窃被南通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教一年。2013年4月10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逮捕。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姜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姜某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采纳。被告人姜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其有前科劣迹,部分盗窃有入户情节,酌情从重处罚。其自愿认罪、退出大部分赃款,酌情从轻处罚。
据此,泰州市高港区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