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大大的“证明”下面写着“王某原住B……,自2011710日起在A……开发工程,201182日起住在A……”再加上“特此证明”,盖上“A县公安局某派出所户口专用”的印章。看似一份普通的不能再普通的居住证明,在民警的火眼金睛下露出了破绽,这份证明的主人王某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被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

 

造假证明  躲避管辖

 

20133月,王某因借李某100万元长期未还,李某在B地将王某告上了法院。王某的律师建议将案件移送到A法院审理,一方面可以节省费用,另一方面王某在A地开发工程有了一定的人际关系,打官司更加便利。

 

王某的律师告诉王某:“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不是你口述我认可就可以的,我们还需要公安机关开出证明才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及举证责任,当事人认为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应当提供经常居住地公安机关开具的户籍证明作为证据提交给人民法院。”

 

于是王某决定在A地开一张可以证明自己在A地居住一年以上的证明。王某先是开出了一张盖有A县某居委会章的证明,但是被律师告知不行,必须是当地派出所的章才有效。但因该派出所通过系统查出王某的暂住地不是A地,且证明上的居住时间和系统里的不一致,所以拒绝给王某盖章。

 

侥幸心理  伪造印章

 

王某多次到派出所盖章未果,加上开庭的时间逼近,心里更加着急,于是脑袋里闪过一个想法,我只是为了到A地打官司,不是要做犯法的事情,可不可以临时刻个假章?

 

一日,王某在路上溜达,无意间注意到了墙上办证的小广告,想着死马当活马医,存着侥幸心理便打了个电话过去说自己想刻一个A县公安局某派出所的公章。接电话的人询问了刻章的用途,王某称只是要盖在居住证明上,没有其他用途,对方便同意为王某刻章。次日上午,王某带着盖有“A县公安局某派出所户口专用”章的暂住证到了约定的地方,时隔一个小时,花费用六十元就换到了盖好印章的证明。

 

律师调查  露出破绽

 

王某的证明很快就寄到了B法院,当对方代理人核实案件材料时看到了王某的居住证明。代理人先是到证明所提及的地方实地调查,发现王某在2013年春节后才搬至该处,并非向证明中说的201182日。随后又到该地派出所核实证明的真实性,随即确定了情况确实与证明内容不符。A派出所认为证明上的印章有伪造的嫌疑。案发后,王某主动到公安局投案自首。

 

法院认为,王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依法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