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人王某正常在道路行驶,会车时被告人刘某、钱某觉得王某“不爽”,掉转车头逼停王某后即对其辱骂又持砍刀将其砍伤。近日,宿豫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此起寻衅滋事案,被告人刘某、钱某为自己鲁莽冲撞付出了代价,受到了法律的严惩。

 

被告人刘某、钱某于20134月的一天上午,驾驶面包车沿宿迁市井头乡一道路由南向北行驶时,与由北向南行驶的王某驾驶的搅拌车相遇,因被告人刘某、钱某认为王某会车时车速过快且未予避让,遂驾驶面包车掉头拦截王某驾驶的搅拌车,并采用“扔砖头”、超车的方式将王某驾驶的车辆逼停。二被告人下车后,先对被害人王某进行辱骂,后被告人钱某抓住被害人王某的手阻止其反抗,被告人刘某又持从面包车内拿的砍刀砍击被害人王某的背部及头部,二被告人见被害人头部出血,遂弃车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害人王某的头部损伤构成轻伤、右上肢挫伤构成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刘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受害人王某因此次伤害共住院25天,花费医疗费近2万元,并就此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人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抚慰金等损失合计62426元。

 

宿豫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钱某随意殴打他人,致他人轻伤,属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刘某有违法劣迹,酌情予以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刘某犯罪后具有自首情节,被告人钱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针对附带民事部分,本院结合王某伤情及出院医嘱,并参照相关法律法规最终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刘某、钱某犯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刘某、钱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合计人民币3544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