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替女代收礼金 返还是否需担责
作者:陈勇 发布时间:2013-08-01 浏览次数:257
女儿订婚,父亲替女代收礼金,因双方缔约婚姻未成,因矛盾分手,男方遂将女方及其父亲告上法庭,要求返还礼金。近日,射阳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未婚男青年仓某与未婚女吴某于2010年8月经媒人陈某介绍相识交往,2011年5月18日定亲,2012年1月13日按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并开始同居生活,后因琐事发生矛盾,于2012年5月分居。吴某在同居期间已怀孕,双方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其间,仓某于2012年1月1日,通过吴某之父向吴某给付了四张金额分别为人民币1.2万元、2万元、4万元、6万元的存单合计13.2万元。后吴某将1.2万元、2万元两张合计3.2万元的存单退回,吴某支取了4万元的存单,在双方发生矛盾后,又将6万元的存单退回。
关于见面礼金额问题,仓某主张给付了4800元,被告吴某虽辩称只收到2600元,但证人陈某陈述给付的是4800元,吴某对该证人证言亦表示无异议,故本院认定仓某于2011年5月18日向吴某给付的见面礼为4800元。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吴某虽按农村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但未办理结婚登记,双方婚姻关系不能成立,原告要求返还彩礼于法有据,应予支持。被告吴某之父不是婚姻缔结一方,只是为被告吴某代收了存单,后存单已由被告吴某本人支取,故应由被告吴某承担返还责任,被告吴某之父不承担责任。鉴于被告吴某已与原告同居生活一段时间,且被告吴某在同居期间曾经怀孕,根据当地风俗习惯,被告吴某收取的礼金应适当予以返还,本院酌定返还25000元。原告方向被告吴某给付的见面礼系赠与,不予返还。遂判决吴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仓某彩礼2500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