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止工伤职工劳动合同被判违法
作者:颜从年 发布时间:2013-08-01 浏览次数:244
近日,淮阴区法院依法判决一起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满后、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确定前,用人单位以劳动合同期满为由终止劳动合同被判违法案,由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
2012年10月15日,原告李某在被告某公司工作过程中受伤,被认定为工伤,医嘱建议休息3个月。2012年4月,双方劳动合同期满。李某受伤后,未再到被告某公司工作,被告某公司在劳动合同期满后终止了劳动合同。2012年8月,原告李某经鉴定,构成工伤十级伤残。原告李某认为被告某公司属违法终止劳动合同,应支付赔偿金,遂起诉至法院。被告某公司认为其行为不违法。
淮阴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若工伤职工构成一至六级伤残的,应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若工伤职工构成七至十级伤残,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可终止。本案原告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未确定前,被告是否可以终止劳动合同尚处于不确定状态,故为了体现对工伤职工的特殊保护,本案劳动合同应当续延。待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确定后,根据伤残等级确定保留劳动关系,或终止劳动关系。综上,淮阴区法院认定被告某公司属违法终止劳动合同,判决向原告李某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