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亲失踪数年 儿子发现存款诉求取款
作者:朱秀芹 发布时间:2013-08-01 浏览次数:260
母亲刘某失踪数年后,蔡某发现了她2万元的存单,但是由于没有母亲的身份证,蔡某取款却面临重重困难,蔡某遂诉至泗阳法院,要求银行返还母亲刘某的2万存款及利息。今年7月,泗阳法院审结该案件。
2005年,蔡某的母亲刘某和父亲发生争吵打架,一气之下独自外出,一直下落不明。父母的感情本来就不是很好,2007年,蔡某的父亲申请刘某失踪,并起诉离婚分家析产,蔡某一直在寻找母亲的下落,但是一直没有音信。
2012年,蔡某在收拾杂物时发现了母亲的存款,一笔1万元的,两笔5千元的,共2万元钱,这些钱都是母亲失踪前存的,已经存了8年了。蔡某到银行取款,但银行工作人员告诉他,没有刘某的身份证,蔡某无法取款。10月份,蔡某申请,宣告刘某为失踪人,指定蔡某为刘某的财产代管人。为结束刘某财产不稳定状态,保护财产安全,蔡某于今年又诉至泗阳法院,要求银行返还存款2万元及利息。
银行辩称,蔡某只是刘某的财产代管人,而不是所有权人,办理相关储蓄业务,应当提供法院判决书。
经查账,在蔡某的父亲申请离婚时,银行协助划拔蔡某母亲刘某的存款3万余元给他父亲,其中包含这三笔存款中的两笔共1.5万元。本案原告起诉的三笔账户存款,现只剩下一笔5千元的存款本息。
泗阳法院审理认为,蔡某作为失踪人刘某的财产代管人,有权要求银行返还存款本息。对已划拔的两笔存款本息,刘某与银行的债权债务关系已经消灭,遂判决银行返还5千元存款及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