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约定利息的借款 到期不还支付逾期利息
作者:顾秋红 徐业婷 发布时间:2013-08-01 浏览次数:263
被告李某应经营需要向原告夏某借款3万元,约定借期3个月,李某向原告夏某出具借条一份,但双方未约定借款利息。借款到期后被告李某未能还款,经原告夏某催要,被告一直未还。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并支付自借款到期日至被告还清借款之日止的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
审理中被告李某对借款相关事实无异议,但是被告李某认为双方没有利息约定,不同意支付逾期利息。
法院认为,《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本案中原被告之间对借款利息没有约定,视为不支付利息。在涉案借款到期后,被告李某仍不偿还借款,属于违约行为,被告李某应按照法律规定支付自借款到期日之次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逾期利息,最终法院判决支持原告夏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