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执行局承办法官在2个月内帮助包某讨回工伤补偿16余万元,看到包某从一脸愁容到领回全部履行款时展露笑颜,深感欣慰。

 

20114月,包某在某钢结构公司因工受伤,向溧阳市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仲裁委作出仲裁裁决后,该公司不服诉至溧阳法院,溧阳法院去2012年底判决要求该钢结构公司支付包某工伤待遇16余万元。

 

因该公司借助法律程序拖延时间,包某向溧阳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时,距离其受工伤已过两年,执行法官一接到案件,立即前往该公司寻找负责人协商,承办法官细心地观察到工厂运转良好,推断其账户必定有周转资金,但该公司负责人表示只愿意支付2万元。协商不成后,执行法官第一时间通过省高院单位账户查询系统,查询到该公司的全部账户,并前往各个账户的开户行查询余额,最终在某行查到足额存款,进行了强制扣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