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再审案件调解率领跑全省
作者:肖天存 常审监 发布时间:2013-08-01 浏览次数:508
常州中院审监庭与常州市人民检察院民行监督处通过转换民事诉讼监督职能,有效化解了大量民事申诉案件矛盾,去年以来,该院民事再审案件调解率逾五成,位列全省各中院前列。
制定出台法检两院涉诉矛盾化解协调配合执行意见,对抗诉、检察建议工作中遇到的调解配合、证据调查与出示、信息互通、当事人出庭等问题,规定由两院及时联系,加强沟通。专门指定青年法官、检察官和办案骨干作为联络员衔接个案调解、和解的操作办法,商定协调方案,制定调解措施。健全经常性信息通报机制,两院在会议资料、业务规范文件和受案结案数据上及时互报互换,建立信息共享互通机制。
打破抗诉、检察建议受理时间、区域管辖和审级的束缚限制,对检察院已经调解成功的检察建议案件,调解工作以检察院为主、法院为辅,承办法官提前介入,借助法官增强调解力量;对检察院先行调解较大可能的,发出检察建议后调解工作以法院为主、检察院为辅,借助检察院加强调解力量;对抗诉案件,两院上下条线会同党政领导、行政机关、仲裁机构或原审法官,采取巡回审理方式做调解息诉工作。
在审判实践中,除法律规定不得调解的案件,从检察院受理当事人申诉至法院作出再审裁判前,两院在申诉前、申诉中、申诉后和提起抗诉或建议前、听证、庭审、信访等各个环节,均可以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和解。构建分层级多方参与调解、和解的工作体系,根据案件需要,由两院案件承办人、合议庭、部门负责人、院领导、原审法院和提起抗诉的检察院分层级参加调解、和解工作,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等多种方法引导当事人达成调解、和解。今年以来,21件调撤案件有20件当事人全部或部分自动履行调解协议,自动履行财产标的额占案件争议标的总额的70%以上,既有效化解了民事申诉矛盾,又基本修复了当事人之间的和谐关系,较好地实现了民事申诉案结事了人和的司法示范效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