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涨工资心怀不满 主办会计挪款获刑
作者:华茜 纪以超 发布时间:2013-07-31 浏览次数:190
身为公司主办会计,却因得不到预期的加薪而心怀不满,遂利用职务便利提取公司资金外逃。近日,惠山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
李某2008年至某公司任主办会计,因为业务能力强、态度负责,很快就赢得了公司负责人陈某的信任,陈某将公司的资金往来都交由李某管理。李某自认为工作岗位对公司十分重要,逐渐对自己的工资待遇感到不满,多次要求陈某加薪,均遭到拒绝。
2009年11月,李某再次提出涨工资时与陈某发生了激烈的争吵:“当初说好试用期过后给我加工资的,可是现在过了一年了都没加给我,你不守信用!”“工资待遇签合同的时候写得明明白白的,涨工资我只是说有这种可能性!”争吵无果后,李某心情恶劣,在核对10月份工资单的时候,又发现自己少了一笔100元的加班工资,觉得大失面子,气不打一出来,萌生了报复公司的念头。
几日后,陈某派李某到银行提取现金用于支付工人工资和结清货款。由于银行距离公司较远,李某花了大半天才取到钱,当李某揣着8万元现金,满身疲惫地往回赶时,心里越想越不平衡:“我这样替他奔波,待遇却不见涨。今天他要是拿不到这笔钱就知道我的重要性了。”李某将手机关机,直接回到自己家里。
第二天,李某打电话给陈某,期望陈某对自己态度好转,能够挣回点面子,并提高待遇,但是没想到电话中陈某的儿子对他大声责骂,并声称要报警,李某决定带着钱离开公司。李某更换了手机号,连夜离开无锡。至2012年10月李某被抓获归案时,8万元已被消费一空。从李某家人口中得知,李某因害怕被公安机关找到,提心吊胆地在小旅馆东躲西藏,也不敢与家人联系,甚至妻子患癌症去世也不敢回家,致使子女也对其心怀怨恨,可谓得不偿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作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资金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鉴于被告人李某认罪态度较好,已退赃,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故酌情从轻处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