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吕某在某机械厂操作机器时,将一名工友绞死。近日,兴化法院经审理后,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吕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据悉,吕某是兴化市某机械配件加工厂的一名工人。20121129时许,吕某在该工厂铲砂时,违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在启动传送带时盲目按钮,将车间内的一台混砂机启动,致使正在混砂机内维护作业的工人沈某被绞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经兴化市公安局法医学鉴定:沈某符合颅脑损伤合并胸部闭合性损伤死亡。兴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认定:吕某对本起事故负有直接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吕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兴化市某机械配件加工厂业主苏某也已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共赔偿被害人近亲属人民币360000元。

 

兴化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吕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擅自操作机械,造成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吕党才当庭自愿认罪、被害人近亲属的损失已经得到了赔偿、被告人符合缓刑适用条件且其所在社区愿意承担帮教责任,法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