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以旧换新”名义 男子假金换真金
作者:杨凯 发布时间:2013-07-31 浏览次数:296
借金店统一的以旧换新服务,一男子利用假项链补加工费和差价的形式骗取金店的真项链。近日,兴化市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审理,以吉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吉安在一次打牌过程中认识了一个叫“阿强”的湖北人。因吉安正缺钱用,阿强对王某说自己有一批假的黄金项链,可以到一般的珠宝店去换真的黄金项链,而且珠宝店不会认出来。王听后喜出望外,当即就从“阿强”那拿了三条项链准备去以假换真。吉安来到一家金店,对女服务员说自己想要用金项链以旧换新。随后,店员把吉安的假项链拿给店内的验金师傅验了一下,结果,没能分辨出真伪,第一次行骗得手让王尝到了甜头,其又向“阿强”拿了更多的项链。2011年7月17日至2012年12月14日期间,吉安先后6次在兴化市、盐城市亭湖区、姜堰市境内,通过利用假金戒指以假换真的方式骗取金银加工店店主现金人民币计31850元,其中一起未遂,金额为5000元。
案发后,吉安的家属帮其退款26850元。
兴化法院经审理认为,吉安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吉安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吉安已经着手实行部分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吉安犯罪以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吉安犯罪后退出全部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做出如上判决。
法官提示:该类犯罪每次作案,借金店统一的以旧换新服务,利用假项链补加工费和差价的形式骗取金店的真项链,店员的火烧称重等方式也无法识别,仿真度极高,直到用剪刀剪开项链,才发现内部是白色。换取成功后,便选择流动性交通工具立即逃离现场,流窜性极强。金店应当加强对换款金饰、金物的检查,更新检验方法,以免带来不必要的损失。(文中人物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