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到假酒,本是受害人,由于不采取正当途径维权,而以其人之道还治他人之身, 近日,被告人万某因犯诈骗罪,被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20124月至7月间,被告人万某因受他人欺骗购进了10余箱假冒茅台酒,为弥补损失先后3次让堂姐万某某到溧阳市“江南春”市场被害人徐某经营的烟酒店购买茅台酒。之后,被告人万某用假冒茅台酒予以调换,谎称购买的茅台酒有部分剩余,让万某某将换成假冒的茅台酒退还给被害人徐某,从而骗取被害人徐某茅台酒66瓶,价值人民币96420元。案发后,被告人万某退赔被害人徐某全部损失,并另行补偿人民币1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万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万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积极退赔损失,并在庭审时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万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故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