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班骑车路过路面一无盖窖井,不料被“咬”受伤倒地,为此,受害人将该路面的管护单位告上法院,要求赔偿自己的经济损失。近日,句容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

 

20128月的一天晚上,原告王某下班骑电动车经过句容市郊某变电所门口处,因为天黑路况不明,王某没有注意到车子的正前方有一处无盖窨井,结果行至该窖井处跌倒,致原告王某受伤、电动车损坏。之后,原告王某受伤后多次在医院门诊治疗,医院分别两次出具诊疗证明书,证明王某病症为头及肢体外伤,建休半月、一周,随后,医院又出具诊疗证明书,建议其转上级医院修复。20129月和12月,原告王某两次在上海某医院门诊治疗,并支付医疗费5000余元。201210月,原告王某支付车辆修理费845元。20137月,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路面的管部单位赔偿自己的经济损失。

 

经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九十一条之规定,窨井设施造成原告王某受伤,被告管护单位作为窨井的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原告作为成年人,驾驶车辆对道路状况疏于观察,对本次事故的发生有一定的过错,可以减轻被告管护单位的责任。根据本起事故实际情况,被告管护单位对原告的损失承担70%的责任。于是依法判决管护单位承担8000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