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江苏省启东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于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现年28周岁的张某,因琐事与同事杨某发生口角而对杨某怀恨在心,产生报复之念。当天下午,张某邀请自己的老乡李某、陈某、于某为自己出头。李某等3人冲进启东市东方明珠商业广场监控室无故殴打杨某,李某先打杨某耳光,于某、陈某对杨某拳打脚踢,将杨某逼打至墙壁角落,后李某又用膝盖猛顶杨某腹部,致杨某当场大肠破裂。经法医鉴定,杨某的损伤程度属重伤。

 

法院认为,被告人于某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于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案发后,被告人于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