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有感
作者:刘延东 发布时间:2013-07-31 浏览次数:2382
苏力的《送法下乡》可以说是一部从社会学角度对中国基层司法制度进行研究的优秀作品,他提出的问题不仅在中国当代基层司法中具有实践意义,同时对一般的司法制度又具有理论意义。他从社会学角度分析基层法官审判方法的合理性,同时肯定了他们的职业素养和能力,例如在第三编主要对中国基层司法中包括法官在内的各类法律人进行考察,通过分析基层法院法官的大致状况等法律职业群体的面貌提出司法职业存在的问题等等。当人们习惯于追究事件发生的“人”的原因时,忽然发现如果把问题放在社会这个大背景下,追溯社会因素对事件发生的影响会有更多或更新的收获,这就是读过这个送法下乡后给我的总体感觉。恰如换一种思维或角度,思维空间会更开阔。鉴于本书内容比较多,以下将简单说下自己的几点感受,或者针对书里某个问题叙说。
一、主要内容。
这本书从结构上共计四编,第一编是从送法下乡、法院行政和审判委员会三个制度为切入点对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的制度和理论问题进行考察。第二编主要讲基层司法中的技术和知识问题。第三编主要讲对中国基层司法中包括法官在内的各类法律人进行考察。第四编主要讲法律实证调查中的权力问题。作者层层深入,从现象到本质,从外到内进行考察分析。有学者说过看到这个书名就闻到了一股乡土气息,其实这也并无道理,因为在苏力这本书中,他所使用的经验材料都是我们很熟悉的,任何一个人看了都不会感到惊奇。只要稍微有些中国农村或者小城市生活经验;或者比较关注这些问题,或者曾多多少少有过类似问题阅读经验的人都会感到熟悉。因为这些材料都是天天发生在我们身边的,甚至是我们生活的一部分,不仅仅是作者调查来的。苏力对我们熟知的这些材料和现象的独特的分析和解读视角启发了我的阅读兴趣,让我感受到了智识的挑战,打破了我的解读和分析习惯。我们通常的分析习惯是带着观点看问题,在看一个实际问题时,我们习惯自然的用早已形成的观点去不断地型塑它,用苏力的批判来说,就是“先验的”而非“经验的”。其实,无论看什么实际问题,我们都要善于发现里面的问题所在或者说问题的关键点,而用业已形成的观点去看问题,有时不但不能实现我们的初衷,甚至会一遍又一遍地不断地强化我们对头脑中已有观点的肯定,从而造成一种认知上的停滞。我们要摈弃这种“先验”或者“概念化”的做法,就是不要戴着有色眼睛看问题,不要拿着概念去检验生活。苏力的强调,就是“不要想,只是看”,我的理解是,先看后想,是让生活去检验概念,而不是相反。只有这样,我们才会有新的发现和新的喜悦。
二、结构的力量
曾经一位读者写过一篇《“结构”的力量——《送法下乡》读后感》,看过之后让人感触颇深,尤其是作为司法践行者的法律人,作者认为“结构”的力量有时超乎人们对问题表面的照本宣科的看法,他认为这里的结构主要体现在三种层面:制度结构、人际结构和文化结构。从制度结构上说,我们国家不像西方国家坚持的是三权分立即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相互独立、互不干涉,历史传统因素的影响,我国的行政权力表现尤为突出,从三个至上的宗旨就可以看出来,在高呼司法独立的旗帜下,我们国家的司法确无法做到真正的独立,尤其作为处于司法制度最底层的基层法院,更受到这种行政无形影响司法的影响,或多或少会受到行政因素干预。从人际结构上说,我们国家向来被称为熟人的社会,这种熟人社会的人际结构一直发挥着它不可估量的作用,社会中的人以共同的习惯、价值观和共同的情感联系在一起,形成了一种机械联结。这种特殊的人际结构决定了基层法官不可能完全按照既定的规则作出判决,除了受自己感情因素的影响可能会产生先定后审的现象,尤其是在处理所谓的发生在“熟人”之间的纠纷时如父母子女、邻居、朋友之间的纠纷时,就是面对血缘亲情和冷酷法律之间的选择,如果坚持严格按照法律依法判决可能起不到解决事情的效果或达不到当事人的预期目的甚至背离,这时的法官考虑的不仅仅是结案更多的是了事。所以说在一个关系错综复杂的熟人社会,基层法官需要考虑的更多,会受到更多因素的牵制,这种熟人社会的结构特征会促进抑或是阻碍司法进程,是能够促进司法的公正还是不利于司法公正都是有待实践验证的问题。第三,从文化结构上说,不同社会背景有不同文化结构。在一些特殊的文化背景下,基层法官的一些未严格遵循法规而注重纠纷解决的方式在很多时候显出了其效率性和合理性,当习惯或习惯法以各种方式存在时,它就会影响法官对制定法的理解和执行。法官在审理案件中,无疑会受到自己价值观的影响或者考虑当事人已经形成的价值观。在我们的法治进程中,尊重文化的实际状况,有利于推进司法进程。
三、法治与正义
通观全书内容,从一定程度上说,苏力对中国法治的现状和未来的洞察超出了大部分法学学者的深度,他含蓄的文字中提出一个我们无法回避的问题:中国有无可能实现法治?可但是作者对此没有做深入的分析探讨。法治与正义是分不开的,书中虽多次提到正义这个词,但确又有点嘲讽的意思,可能是认为正义这个词在实际生活中对普通老百姓来说比较多余的。在基层法院法官们的思维里、知识结构中、撰写的判决中,正义有没有作为一个核心概念呢?作者在本书中几个案例的分析给人的感觉好像是当事人要的是感觉而不是经过合法性论证、建立在一系列程序保障基础上的法律意义上的正义,换句话说中国人要的是如作者所说的“解决纠纷”,而其核心含义是解决结束纠纷而不是实现所谓的司法正义,但是作者好像是把这两者混同了。“在乡土社会要解决纠纷常常要看双方当事人的性格、财富实力、家里儿子多少以及人缘好差等因素而定,法官如果认同上述格局,还不就是把当事人各方哄开心,或者实在不行加点权威就成了。主办法官的法学修养不够用的话,即便需要依法律判决,也可能因为在传统中浸淫日久,而对判决的结果连自己都不知所以然,又怎能说服当事人呢?”因此可以说有时候判决书说理能力差或许就是因为上述原因。因此法官经常被称为和稀泥的和事老也很正常了,尤其在实践中强调调解率、强调案结事了的司法环境下。另外,作者提出的解决方案不是积极的,甚至认为基层法官法学知识太多是浪费,而事实上基层法官是无用的法学知识太多,有用的法学知识太少,这几乎是个普遍现象。按作者的思路,让基层法院低素质法官继续无原则地迎合那些所谓不可交流的“地方性知识”是一件轻而易举的事情,真正的难题在于如何通过提高法官素质(如进行更加专业的法律培训而不是意识形态化的政治灌输)改变那些“地方性知识”,或者至少让它变得可交流。本书中作者还强调强调中国应该从本国的法治实践中寻找出路,这些具有解决纠纷功能的实践是中国法治未来的希望。他并不认为那些写在古老典籍里的东西是资源,他认为真正的资源是那些活生生的传统风习,那些在乡村社区里正在起作用的乡规民约。他有一种暗含意思就是“中国,走自己的路,让别人说去吧!”。
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任何一个人的视角都是不一样的,每个人的经历及社会经验决定了他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角度方式的不同,任何一本书都有其可取之处,也有其不可取之处,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就是收获。虽然这本书也受到了不少人的批评,但是对于我这种司法初学者来说,读这本书还是受益匪浅,感觉对基层司法状况有了更深一步的了解,想问题的角度及方式得到了进一步的开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