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淮阴法院依法审结一起破坏监管秩序案件,法庭当庭宣判,被告人犯破坏监管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2011102718时许,淮安市看守所某监室内在押人员杨某与秦某因生产上的事情发生冲突。同在该监室服刑的被告人对杨某的言行不满,遂对杨进行殴打,用拳头打击杨的面部致其鼻骨骨折。经鉴定,杨的损伤程度为轻伤。法院认为,被告人在依法被关押期间,殴打其他被监管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破坏监管秩序罪。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被告人为何在被依法关押期间依然如此嚣张,看看他的经历就不足为奇了。

 

虽然是90后,可被告人已经是看守所的“老客户”了,因犯强迫卖淫罪于2008115日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168日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11130日刑满释放。释放当天因涉嫌犯破坏监管秩序罪被依法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