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司法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在审判实践中遇到的各类司法鉴定案件也越来越多,权威性的鉴定报告对于法院审判工作来说越来越重要。由此,如何看待司法鉴定,司法鉴定在审判工作中如何定位,究竟对于审判工作有何作用的问题也显现出来。特别是2005年司法体制改革后,所有司法鉴定案件法院不在进行鉴定,而是交由社会鉴定机构鉴定。同时法院司法鉴定存在的必要性,对于法院审判工作有何作用也成了不得不讨论的话题。笔者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谈谈自己对于当前司法鉴定在法院诉讼活动中的地位和作用。

 

一、我国司法鉴定范围及发展过程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为查明案件事实,人民法院依据申请指派或委托具有专门知识人对专门知识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评定的活动。从目前法院鉴定部门的约范围上来看,司法鉴定的范围较为广泛,包括审计类、工程造价类、鉴定类(法医、物证类、质量)、评估类(资产评估、房地产评估、土地评估、价格鉴定)、拍卖类,除此之外刑事报核(监外执行、保外就医)、指定管理人等也属司法鉴定部门的业务范围。可见,司法鉴定涵盖面还是相当广泛。

 

同时法院司法鉴定的发展大体经历了三个阶段:一是法院内部设立以法医鉴定为主的鉴定机构的发展初期;二是以单一的法医鉴定向多学科、多专业发展,建立全面服务于司法审判工作的司法鉴定体制转型期;三是以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建设为主要内容,对于鉴定、评估案件采取对外委托的稳定期。

 

二、司法鉴定对于法院审判工作的必要性分析

 

司法鉴定对于审判工作来说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笔者将从司法鉴定的特点上进行分析:

 

首先,审判需要司法鉴定,司法鉴定是应审判工作的需要而产生的。如对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伤残等级的确定,在没有司法鉴定的情况下,主要依据公安法医鉴定或医院医疗证明,随着案件审理对于证据要求越来越高、越来越细,这样的鉴定完全不能满足法院审判的需要,司法鉴定应运而生。

 

其次,司法鉴定服务于审判工作,通过自身法院备案的鉴定机构,组织双方当事人委托机构进行鉴定,避免了双方当事人的争议,为审判工作提供权威性的鉴定报告,了却了双方各自鉴定的烦恼。

 

最后,当前司法鉴定公开、公正的运行模式给审判工作提供了判决依据,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司法鉴定对于法院备案的鉴定机构均有资质要求,选择机构的过程也是公开、公正、公平,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不仅解决了原被告举证质证中证据认定问题,同时为法官还原案件事实,审理案件提供了充分的依据。这些运行模式,不仅原被告无可挑剔,为审判工作提供的便利也不言而喻。

 

三、司法鉴定在法院审判中的地位和作用

 

司法鉴定是应审判工作的需要而产生,服务于审判工作,是审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审判工作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同时,审判工作也需要司法鉴定,没有司法鉴定,审判工作无论是在证据材料的认定,还是对于裁判结果的依据方面都会带来不小的麻烦。

 

首先,司法鉴定是法院审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审判工作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司法技术鉴定从2005年社会化以后,法院自己不再从事司法技术鉴定工作,而转入对外委托,但他仍然是法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鉴定权从属于司法审判权,是为审判服务的。人民法院在审查认定案件事实的过程中,对需要进行鉴定的法医、文检、医疗纠纷、建筑工程、资产评估、会计审计、扣押物品价值认定及拍卖、产品质量及其他司法鉴定案件,都要由司法技术鉴定部门统一对外进行委托鉴定,为审判提供科学、公正、严谨的审判证据。

 

其次,司法鉴定工作是被动性的,因审判工作的需要而启动。法官依据职权或应当事人或代理人(辩护人)、公诉人的申请行使决定权,按照当事人主张的原则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统一委托鉴定,以相互协商或随机指定相结合的方式,确定司法鉴定主体,由司法鉴定部门负责完成司法鉴定的委托、组织和监督,并负责提供司法鉴定咨询、协助法官审查鉴定结论等工作,在审判和鉴定之间建起了一道防护网,有助于法官公正审判。

 

最后,法院审判工作需要司法鉴定,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对于有些证据力不足的案件,只有通过司法鉴定的技术手段作过细的工作,可以为审判工作提供有力的科学依据;2、审判工作中在审核技术证据方面,只有通过司法鉴定,运用多种科学手段,解决司法审判工作中遇到的技术问题,才能避免误判、错判、错杀案件的发生;3、通过司法鉴定,法院审判工作在证据认定、正确划分责任方面才能有理有据。

 

四、当前审判工作对司法鉴定提出的新要求

 

司法鉴定在法院审判工作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进步,审判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越来越多,越来越复杂,而审判工作的审理难度大部分体现在证据的认定上,由此,其对司法鉴定就提出了新的要求。法院的司法鉴定在适应审判工作新情况的同时,也在不断的拓展自己的内含及外延。当前审判工作对司法鉴定也提出了新的要求:

 

1、审理案件数量的增多及新类型案件的出现,要求司法鉴定在当前情况下必须拓展司法鉴定范围、增加司法鉴定法院备选机构来适应新类型案件,例如电子设备毁损原因、家装房屋供电系统是否规范等鉴定事项。

 

2、审理案件中原被告双方当事人法律意识的提高,对司法鉴定的程序的公开、公正及公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以往的司法鉴定案件,由于案件当事人法律意识的淡薄,他们对于司法鉴定的程序问题很少关注。但随着法律意识的提高,司法鉴定的程序问题有了更高的要求,司法鉴定部门除了要严格按照当前法律法规严格执行程序外,还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措施保证双方对司法鉴定程序无争议。

 

3、审理案件数量的增多,给审理法官带来了更大的压力,案件的审限问题也凸显出来,司法鉴定工作既然服务于审判工作,虽说司法鉴定程序的时间不计入案件审理期限,但为缓解双方当事人矛盾,减少双方对法院的怨言,司法鉴定工作应在保证鉴定结论的同时,尽快完成鉴定工作,以满足当前审判工作的需要。

 

4、审判工作对司法鉴定的鉴定结论要求提高,这就要求司法鉴定在选择法院备选机构时要择优录取,严格审查鉴定机构的资质等级及鉴定事项问题,保证鉴定结果的权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