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薄某向赵某借钱,后未归还,赵某于2012427日起诉至法院,诉讼中经赵某申请法院于2012510日查封了薄某名下轿车一辆。后经法院组织调解并出具调解书,调解书确定:刘某、薄某于归还赵某借款70000元。刘某、薄某未履行付款义务,于是,赵某申请法院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该车实际占有人张某提出异议,称该车是其合法财产,不是薄某的财产,要求解除查封。经查,该车是张某201256日花79200元从薄某手中购买的,已付车款74200元(其中包括代为归还车辆贷款),其他5000元约定办完车辆过户时交车辆违章罚款用,后来薄某下落不明,所以该车过户手续一直未办。

 

张某所提的异议是否成立?法院能否执行该车辆?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张某所提异议不成立,因为,在法院查封时车辆仍在薄某名下,且薄某在赵某向法院起诉后卖出自己名下车辆是逃避债务的行为,买卖双方不是真实意思表示,合同未生效,张某未取得车辆所有权,法院有权执行该车辆。

 

第二种观点认为:张某所提异议成立,因为,该车辆李某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前卖给张某并交付,张某与薄某签订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同有效。合同签订后张某即付清车款并实际占有车辆,对于该车被查封张某并不知晓,其对车辆因被查封无法办理过户登记没有过错。张某取得该车所有权,所以该车不能执行。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本案涉及到合同效力与物权变动的关系等问题。

 

一、    该车辆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根据法律规定,生效的合同应当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达成意思一致且不违反法律关于合同效力规定的。在此基础上分析:

 

1、 买卖双方是否真实意思表示?

 

张某对买车的意思表示是真实的,这一点没有争议。那么薄某是否真实意思表示呢?笔者认为应当是真实意思表示,在合同中显示,薄某对卖出的车辆和价款作了明确表示,后来其也收受了张某支付的合同价款,且没有证据其在卖车时遭到胁迫,可以推断出薄某意思表示是真实的。至于薄某可能是为了逃避债务而表示卖车,只是其作出卖车这一意思表示的原因,不能因此否认其意思表示的真实性。

 

2、 该合同是否违反法律关于合同效力规定?

 

在本案中,有两种可能性导致合同无效的可能性,一是买卖双方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赵某的利益;二是薄某明知被起诉后车辆可能被查封无法交付和登记,使得张某在重大误解或者被欺诈的情况下,张某有权撤销合同。根据案情,张某事先对于薄某被起诉及合同履行后法院查封车辆的情况并不知悉,故不存在双方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的情节。张某在知情后并未要求撤销合同,而是希望继续履行,那么合同自始有效。

 

二、    张某是否取得车辆所有权?

 

根据物权法规定,动产物权的转让以交付为要件。本案中,买卖双方签订合同后,张某于201256日即实际占有了该车辆,应当认为该车实际交付至张某手中。银行因车辆贷款享有的担保物权也因张某代为偿还贷款完毕而消灭。所以张某取得该车辆圆满的所有权。

 

综上所述,本案张某基于生效的买卖合同,并取得车辆的所有权,其所有权受到法律保护,法院对于该车辆不能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