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撞到垃圾箱获刑 嗜酒男立下戒酒书
作者:慎倩倩 发布时间:2013-07-30 浏览次数:234
“我只是撞到了垃圾箱,既没人受伤也没有财产损失,这样也犯罪了啊?”在泰州市高港区法院审理的一起危险驾驶案件中,被告人李某某曾发出这样的疑问。在经过法律释明及开庭审理之后,被告人李某某解开了心中的困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我以前爱喝酒,今后再也不喝了。”在村主任在场的情况下,李某某作出如是保证。
2012年10月8日1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持“E”证驾驶二轮摩托车,撞到路边垃圾箱。经鉴定,被告人李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9.44mg/lOOml。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泰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二大队调取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泰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理化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泰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二大队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证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采纳。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缴纳财产刑保证金,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可给予其一定的缓刑考验期限。
据此,泰州市高港区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的规定,对被告人李某某作出如上判决。
危险驾驶罪是危险犯,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只要行为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即构成本罪。本案判决后,被告人李某某认罪伏法,表示已经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会从中吸取教训,严格遵守今后戒酒的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