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债不成非法拘禁他人33小时 债主获刑六个月
作者:林中高 卞婧娴 发布时间:2013-07-30 浏览次数:233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追债却不能用错办法,一旦触及法律底线,反会惹来牢狱之灾。近日,因追索债务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兴化80后小伙郭某,被法院以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据悉,2011年,被害人董某向被告人郭某借款人民币40000元,后董某失去联系。2012年11月1日11时许,被告人郭某得知董某回到兴化后,伙同被告人邵某,将董某强行带至兴化市某小区地下车库内向其索要债务,11月2日凌晨,被告人朱某赶到该车库,也参与看守董某。(邵某、朱某均另案处理)。因为董某一时筹不到钱,11月2日白天,气急败坏的郭某等人又将董某带至兴化市某乡镇,逼迫其向亲友筹款还债。在钱款没有到位的情况下,当晚被告人郭某安排被告人邵某、朱某在车库看守董某,直至2012年11月3日上午8时许,董某才被兴化市公安局民警解救。被告人郭某等人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时间长达33个小时。
兴化法院经审理认为,郭某目无国家法律,结伙以追索债务为由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法应予惩处。由于被告人郭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被告人郭某所在社区和司法所愿意承担帮教责任,符合非监禁刑适用条件,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