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0出生的刘某本是兴化某乡镇的农民,却因好吃懒做染上了偷鸡摸狗的坏毛病。曾因犯盗窃罪,于1996年被兴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19974月刑满释放;200491日被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2012113日被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3817日。可最近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411日被兴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9日由该局执行逮捕。近日,兴化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盗窃案,刚出了“局子”的他又“作”了进去。

 

据悉,2012113日刚被假释的刘某在家待了还不到3个月就闲不住了。经公安机关查实,201335日至2013410日短短一个多月时间,被告人刘某在兴化市昭阳镇、泰州市海陵区等地,采用螺丝刀撬汽车玻璃的破坏性手段盗窃竟高达16次,窃得人民币及照相机、香烟等物品,合计价值人民币6378元。

 

兴化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且被告人刘某在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假释,实行数罪并罚。又因被告人刘某有前科并采取破坏性手段盗窃,酌情从重处罚。但鉴于被告人刘某当庭自愿认罪、部分赃物被追回发还被害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判决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撤销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刘某的假释裁定;与原犯盗窃罪尚未执行完毕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零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000元。同时将扣押的作案工具螺丝刀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未退出的赃款、赃物或赃物折价款予以追缴,发还相关被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