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中青”盗窃“三人行” 专偷不上锁摩托车
作者:刑婷 发布时间:2013-07-30 浏览次数:267
一个70后、一个80后加上一个90后,看似不搭边的“三代人”却因“共同目标”走到一起组成了盗窃团,盗窃对象是不上锁的摩托车和电瓶车。近日,宿豫区人民法院审结此案,王某、孙某和刘某均因犯盗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一年七个月和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二万三千元和二万二千元。
被告人孙某70后出生,在一家桌球室工作,负责摆桌球。王某和刘某分别是80后和90后,初中毕业后便在社会散混,终日无所事事。王某和刘某喜爱打桌球,经常一起在孙某工作的桌球室出现,如此一来二往,三人逐渐开始彼此熟悉。因为王某和刘某没有工作,开销从哪而来就是他们无时不在考虑的问题,久而久之,“盗窃”这个想法便在他俩脑海中萌生。一次偶然的机会,孙某了解到他们的计划后,然后想想自己工作收入太少,便主动要求加入其中。王某和刘某心想,多一个人就多一份力量,而且孙某阅历丰富也许能帮上不少忙,于是同意其加入。
在由“三代人”组成的盗窃团伙成立之后,便经常在一起吃饭喝酒,吃完之后就带上工具四处闲逛寻找目标。他们选择下手的目标都是没有上锁的摩托车或电动车,然后通过“接线打火”方式将车辆盗走,最后转卖给一收废铁的老头。2012年7月至12月期间,孙某、王某及刘某单独或分别共同到宿迁市宿豫区、宿城区等地盗窃作案9起,盗得电动自行车等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27091元。
“犯罪后,我想了很多,我以前太放纵自己,我很后悔,我会努力改造争取以后做一个合格公民。”在法庭上,三位被告人均表达了同样的悔意,希望能够以此为起点重新规划自己人生。
宿豫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孙某、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单独或共同秘密窃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孙某、刘某,被告人王某某、刘某分别共同故意犯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某某、孙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退赔赃款20000元,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