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绪冲动酿苦果 推人重伤需担责
作者:朱琴梅 发布时间:2013-07-30 浏览次数:245
近日,扬中法院审理了一起邻里间伤害案件,被告人王某和被害人张某系邻居,双方邻里不和,积怨已久。2012年11月的某一天,在被害人张某家门口,张某用楼板拦住道路,妨碍了王某的轿车进出,王某试图搬开楼板时与张某发生口角,后张某用砖块砸伤王某头部。在推搡过程中,被告人王某用力将张某推倒在地,致使张某后脑着地,脑部受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张某的损伤构成重伤,被告人王某的损伤构成轻微伤。
法院审理过程中认为被告人王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就本案定性究竟是故意伤害罪还是过失致人重伤罪存在分歧。在详细翻阅资料和讨论后,认定被告人王某在与张某推搡过程中,应当预见到与他人身体接触会造成他人身体损伤,仍不计后果地实施危害行为,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对伤害的行为具有间接故意,故罪名应定为故意伤害罪。最终,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邻里之间,一墙之隔,本应和睦相处,互帮互助。虽然矛盾摩擦不可避免,但寻求完善的解决方法至关重要。本案中双方冲动的解决方法不仅没有解决问题,反而换来了法律的惩罚和身体的伤害,使邻里成了仇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