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盐城亭湖区法院对盐城市亭湖区检察院起诉指控的被告人戴某某伪造武装部队证件案作出了一审判决:以伪造武装部队证件罪,判处被告人戴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20125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戴某某当时刚从部队退伍不久,在市区路边看到电杆上的小广告(人们称“城市牛皮癣”),头脑发热,同时认为这样赚钱比较容易,于是,为谋取利益,根据小广告上的电话要求,做起了伪造部队证件的“生意”。后经过一段时间的运作,戴某某从他人处为徐某某、张某伪造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兵证1本、车辆驾驶证2本,共计3本。

 

2013219日,被告人戴某某以电话的方式向公安机关投案,次日上午,被告人戴某某在去公安机关投案的路上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对此,盐城市亭湖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戴某某与他人共同伪造武装部队证件,其行为已构成伪造武装部队证件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伪造武装部队证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戴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戴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法院决定对其宣告缓刑。遂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