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客拖欠物业费 物业起诉业主赔
作者:陈颖睿 发布时间:2013-07-30 浏览次数:241
房客没按时交物业费就走了,物业公司将业主告上了法庭。近日,镇江开发区法院审理了该起追索迟延支付物业费案件。
叶女士将自己在大港的一套商品房出租给在新区工作的小陶,租赁合同中约定物业费由承租人小陶支付,并且通知了物业公司,房屋租期为一年,至2013年6月止。3月底,小陶称要调回总部上班,提前两个月退租。今年6月,叶女士收到了物业管理费用催缴书,要求支付2012年6月至2013年6月的物业费1100元,叶女士认为一季度为小陶承租期间,是其迟延支付的,且物业公司知晓其与小陶的约定,应找小陶支付,与自己无关,拒绝支付该笔物业费。后双方闹至法院。
法庭审理认为,尽管物业公司知悉出租人叶女士与承租人小陶的约定,叶女士却仍需支付物业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物业服务纠纷的司法解释,“业主与物业的承租人、借用人或者其他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等规定,叶女士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但仍可依与小陶的内部约定,向小陶追偿,最终,判决叶女士支付物业1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