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奇官司:“原告”反成“被告”
作者:何寿青 发布时间:2013-07-30 浏览次数:283
家人被撞身亡,家属为了达到赔偿数额最大化,竟将肇事司机带至宾馆限制其人身自由,因不堪纠缠,肇事司机凌晨从宾馆楼上跳下“逃跑”,不慎受伤。肇事司机一怒之下将对方亲属告上了法庭,原本在交通肇事案中的原被告双方互换了“角色”,原告被推上了被告席,被告站到了原告席。近日,高邮法院复庭
审理了这起特殊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撞死人,出租车司机成被告
高邮人薛某是一位出租车司机,2012年9月5日20时32分,薛某驾驶出租车在高邮市金桥路中凯景湖豪庭门口路段与一驾驶电动车的女子徐某相撞,致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2012 年9月19日,高邮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薛某与徐某在该起事故中分别负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薛某先行垫付了47000 元给徐某的亲属。2012年10月,受害人徐某的亲属王某等四人作为原告,将薛某、高邮市平安汽车出租服务有限公司、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邮市支公司三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薛某等三被告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致徐某死亡产生的损失计463228元,高邮法院于2012年10月25日正式立案受理。
为赔偿,“软禁”肇事者
2012 年10月26日下午1时左右,受害人许某的丈夫王某及亲属姜某等三人找到薛某,协商交通事故赔偿事情,要求薛某在法定赔偿金以外再给予一定的赔偿款,双方因此发生纠缠,下午2时38分,高邮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到报警后派员到场处警,处警人员了解到双方系因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而发生纠纷,遂将双方送到高邮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事故处理股协调处理;双方在事故处理股的调解室协商至晚上未果,后三人与薛某离开了事故处理股,一起来到位于高邮市文游中路的 一家宾馆,王某等人“软禁”薛某;次日凌晨4时54分,薛某趁着三人熟睡之际,从宾馆二楼窗户跳下,不慎受伤。
换“角色”,“被告”怒告“原告”
事故发生后,薛某被送往高邮市人民医院,被诊断为双侧跟骨粉碎性骨折、骨盆骨折、右桡骨远端骨折、下颌外伤,经住院治疗后,于2012年11月21日出院,先后用去医疗费合计45919.16元
2013年3月,薛某向法院提起诉讼,以王某、姜某、徐某采取殴打、威胁、限制人身自由等非法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导致其跳楼受伤,要求三人赔偿其损失。至此,原交通事故一案中的原被告双方互换“角色”,分别站到了相反的“席位”上。
法院审理认为,导致本案结果的发生,原、被告双方均有过错,被告王某等三人实施了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侵权行为,存在着较大过错,应承担60%的赔偿责任。
原告薛某在自由受限时未能选择安全的处置方法,薛某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其应自行承担40%的损失。
最终法院判决王某等三人连带赔偿原告薛某人身损害赔偿款合计49352.3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