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121422时左右,原告郑某驾车与被告高某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两车受损,路旁绿化带及路旁远东家围墙及铁艺大门、围栏损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此事故郑某夜间未确保行车安全,操作不当,应承担事故主要责任;高某夜间驾驶车辆未能减速行驶,忽视安全,应承担事故次要责任。郑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高某及保险公司依法赔偿。

 

这看起来似乎是一件普通的交通事故案件,但庭审时保险公司提出,本案是原告与被告高某因个人恩怨引发的原告郑某故意撞击被告高某车辆的报复行为,是原、被告双方的故意行为所致,即使不是故意行为,也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追逐竞驶行为,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而原告郑某与被告高某对案件事实的陈述支支吾吾,欲言又止,似乎有所保留。

 

交通事故背后有什么隐情?法院立即向公安部门调取了事故档案,原来201111月,原告郑某的妻子刘某与被告高某发生婚外情,并多次在酒店开房,事后刘某报警称受到高某强奸,但因证据不足公安机关未立案。郑某得知后非常气愤,随即让妻子刘某约高某在某饭店门口相见,郑某在暗处等候。高某如约而至,但很快发现郑某的车辆,于是迅速驾车逃离,郑某驾车在后面追赶,后在经过一十字路口时因高某突然减速,导致后面追赶的郑某的车撞上前车的尾部。

 

本起事件是否属于交通事故?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从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中可以看出,事发时,被告高某开车在前面,原告郑某开车在后面追,郑某“几次想超车”,高某“都加油门将其甩在后面”。当高某“开着车过红绿灯的时候”,“怕有行人,踩了一脚刹车”,郑某的车子正撞在高某的车的尾部,这符合交通事故认定书中“此事故郑某夜间未确保行车安全,操作不当,应承担事故主要责任;高某驾驶车辆未能减速行驶,忽视安全,应承担事故次要责任”的认定。虽然原告驾驶机动车在后方追赶被告高某驾驶的机动车,但没有证据证明原告故意撞击被告的车辆,本起事件也不属于被告人保扬州公司辩称的追逐竞驶行为,因此,本起事件属于交通事故。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因此,受害人的故意行为是保险公司免责的唯一事由,而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本起事故系受害人的故意行为。本案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公安机关交警部门对此次事故作出的事故认定书,程序合法,责任划分明确,该事故认定书可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2000元,被告高某赔偿1735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