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荣的《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研究》一书是一部专门研究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著作,该书作者从事法院审判工作二十余年,在研究如何解决行政争议的时候,结合长期的行政诉讼审判实践案例,立足于我国行政审判的现实困境,提出了在我国构建多元化解决行政争议机制的构想,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为中国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理论研究和实践发展做出巨大的贡献。读完全书,我有着很深的心得体会。

 

作者首先从更高层次和更宽阔的角度来透视和把握行政争议的本质和特征,从我国目前处于转型时期矛盾多发的社会状况出发,针对行政争议数量多,且群体性行政争议较为突出的特点,深刻论述了妥善解决行政争议与构建和谐社会之间不可分割的联系。实际上和谐社会并非没有纠纷和矛盾,矛盾是普遍存在和不断产生的。从法律角度说,在不同类型的矛盾中,行政争议具有突出的地位。妥善处理政府与人民群众之间的关系,化解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矛盾和纠纷,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一个及其重要的方面。正是从这一高度出发,作者对行政争议作了全方位的考察,首先厘清行政争议的特征、产生的根源,探索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途径和基本模式。在对行政争议作整体性思考、剖析的基础上,作者提出并论述了建立行政争议的多元化解决机制的极富创建性的主张,并针对调解、申诉、信访以及复议、诉讼等几类行政争议解决机制作了深入研究,为在实践中针对不同的行政争议选择不同的解决机制提供参考。通过多元化地解决机制的建立,构建起严密的化解行政纠纷的的多层防线,务实妥善顺畅地解决矛盾冲突,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法制保障。

 

值得特别提出的是,作者还对目前形势下多发的、影响较大的几类行政争议,诸如土地管理、城镇房屋拆迁、城市规划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等诸多方面的争议纠纷,从具体案件入手,逐一作了实证分析。作者敏锐地聚集于这些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多发的矛盾,进行细致的观照、剖析,提出了对策和建议,从而为妥善解决行政争议提供了理论支持,极富实践意义。由于行政争议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行政争议的解决也是一个极为复杂的现象,作者通过跨学科研究,广泛分析,运用历史分析、规范分析、比较研究、实证研究等方法,特别是凭借二十多年的审判经验,运用案例分析法,使这一课题研究更加贴合实际更加具有现实指导意义。

 

作者在经济社会发展与行政案件变迁这一章节中提到,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生活的不断变化,经济交往的不断加强,社会矛盾普遍增多,特别是行政案件,作为民主法治的“晴雨表”,更能反映社会经济发展的状况。全国法院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的类型也呈现出多样化地特征,行政管理的事项和领域处于不断变化之中,由此引发的行政案件不断增加,通过案件的审理,特别是随着一批新的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我国行政诉讼与国家赔偿继续向前发展。我国行政诉讼与国家赔偿的主要发展体现在:一是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保护力度进一步加大。诉权保护范围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人身权、财产权扩大到平等权、受教育权、知情权等多种权利。全国法院审理的行政案件数量上升从侧面说明了诉权保护的力度加大,解决了一些地方有案不收、对诉权保护不力、行政案件数量大幅下降的问题。二是司法环境逐步好转。全国很多地方的党委、人大、政府非常支持法院的行政审判工作。三是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水平越来越高。人民法院通过依法审理行政案件,有力推动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四是建立健全相关制度。通过行政案件的影响,一些地方或者部门建立、完善了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公务员体检标准、行政处罚程序、考试成绩、学位评定等方面制度。我国行政诉讼与国家赔偿除了上述发展之外,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一是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从审判实践来看,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还时有发生,人民群众反映比较强烈,对行政行为的制约和监督机制还不健全,一些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制止或者纠正,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救济;一些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观念还比较淡薄,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公民意识也有待进一步加强,一方面要改变行政诉讼原告和行政赔偿请求人的诉讼意识不高,不会告、不愿告的状况。在一些行政赔偿案件中,虽然法院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但是却因为行政赔偿诉讼请求人没有提交给自己造成损失的证据,致使法院无法判决行政机关赔偿相对人的损失,影响到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保障。三是行政审判司法环境有待进一步改善。有些法院在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方面有压力,行政机关对行政审判不理解、不支持,甚至法院已经作出判决的情况下,也不执行。有些人至今仍然对行政赔偿存在不理解,认识不到位。因此,要做好行政审判工作必须进一步改善司法环境。当然,应该认识到我国行政法治的发展需要一个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

 

随着城市建设步伐的不断加快,一些涉及面广、影响大的土地行政案件呈上升趋势,已成为行政审判的热点和难点问题之一。依法稳妥审理土地行政案件,不仅关系到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也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的大局。土地使用制度的改革不断深入,土地市场进一步发育成长,土地行政执法案件和行政诉讼案件在不断增多,新情况、新问题更加多样和复杂化。土地行政案件具有以下特点:一是群体性诉讼案件多,实践中,经常出现一起土地行政案件往往涉及几十人甚至上百人的群体性诉讼。二是涉及各地方重点建设项目、重点工程案件多。三是涉及行政补偿案件多。四是判决维持被告决定或者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率高。五是涉法上访案件多。对于土地行政案件,由于法院难以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此类案件涉法上访的数量较多。六是案件处理难度大。我国现有的土地行政法律原则性强、规定不明确,给法院的立案和审理增加了难度。特别是依据现有法律规定,法院应当受理,但是由于案件受理后,法院根本无法处理,很多当事人把对政府的矛盾转移到法院,在开庭时经常出现当事人闹庭问题,严重影响了法院权威和庭审的严肃性。七是在政府征用土地的过程中,老百姓如对政府行为不服时发生的有关争议缺乏法律救济途径,大量的因征地和拆迁引起的社会纠纷没有进入法律程序解决。

 

土地管理行政争议的主要类型和表现形式有三种:一是土地闲置、荒芜的行政不作为案件。二是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案件。三是征用集体土地案件。其中,关于法律适用问题是目前审理土地行政案件中遇到的较为突出的问题。由于调整土地管理关系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政策性文件的数量很大,给法院在适用时带来一定的难度。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我们要充分认识依法稳妥审理土地行政案件在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并要准确把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对土地资源管理法律制度的改革创新,明确界定土地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和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切实保障当事人的诉权,积极探索土地行政诉讼管辖制度的创新,依法公正审理案件,坚持合法性审查原则,准确适用法律,注重协调和解,努力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同时更要完善土地征用立法,加快司法解释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