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英美大陆法系婚内侵权民事责任制度
作者:帅立平 傅银华 发布时间:2013-07-29 浏览次数:1079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婚姻家庭关系也出现了新变化。夫妻作为婚姻家庭关系最主要的主体,夫妻间发生矛盾、冲突,直至婚内侵权,导致婚内侵权损害赔偿纠纷不断出现。婚姻基于人格独立而赋予夫妻双方平等的法律地位,配偶基于婚姻关系而享有特定的人身权、财产权,其合法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配偶一方若不履行法定义务,侵害另一方的合法权益,构成侵权,就应承担婚内侵权民事责任。本文着重对婚内侵权民事责任的国外立法状况进行分析和探讨,以期对我国婚内侵权民事责任制度的建立完善有所帮助。
一、婚内侵权行为概述
1.婚内侵权行为的概念
侵权行为系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和人身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以及依法律的特别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致害行为。 婚内侵权不同于普通侵权。侵权行为主体必须是夫或妻,侵权行为必须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此期间,配偶一方因过错侵害另一方人身权或财产权造成了损害,就属于婚内侵权,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婚内侵权是男女双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违背法律对夫妻权利义务的规定,由于过错对配偶实施了侵犯配偶人身权或财产权的行为,并造成了对方人身、财产及精神方面的损害,而由过错方给予无过错方赔偿的法律制度。 婚内侵权所侵害的对象是因缔结婚姻关系而形成的特定民事主体(夫或妻)的人身、财产权利,该权利义务具有法定性、确定性特征,由法律进行明确规制和保护。这些权利比一般民事权利主体享有的权利更为广泛,既包含一般民事主体所享有的人身、财产权利,还包含基于配偶特殊主体身份而设定的配偶专项权利--配偶权(关于配偶权下文再详述)。婚内侵权必须是发生在婚内的侵权行为,若侵权发生在婚姻关系缔结前和解除后的同居者之间,或发生在原夫妻间,则属于一般的民事侵权,不属婚内侵权。但有一种侵权也应视为婚内侵权,即婚外第三人与婚内配偶对配偶他方的共同侵权。
2.婚内侵权行为的特征
婚内侵权有别于一般侵权行为,它是基于婚姻关系而产生的,具有特殊性:首先,侵权主体具有特殊性。侵权主体只能是配偶,夫或妻,即使婚外第三人的共同侵权,其主要侵权主体仍是夫或妻,第三人不能单独成为主体。其次,侵权时点具有特殊性。婚内侵权行为发生的时点限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在此期间发生的侵权,而在婚前、离婚后发生的侵权行为均不属于婚内侵权。第三,侵权内容具有特定性。行为所侵害的是夫妻间基于婚姻关系所产生的特定权利,以及夫妻作为一般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此外,婚内侵权与一般侵权行为不同还在于其侵权形式的多样性,作为、不作为以及暴力与非暴力都可以作为婚内侵权形式。作为往往是实施家庭暴力、滥用共同财产所有权、妨碍配偶对方行使合法权利等等,是对《婚姻法》禁止性规定的违反。不作为则往往是对《婚姻法》规定的义务性规范的违背,如遗弃配偶、不履行扶养义务等。
(二)婚内侵权民事责任国外立法状况考察
1.英美法系婚内侵权民事责任制度
英美法系在多数国家都有婚内侵权民事责任制度,对婚内侵权所造成的损害通过法律途径寻求救济。具有代表性的国家是英国和美国。英国在普通法时代,妻既无民事行为能力也无财产权。按普通法,女子婚后基于妻子身份就丧失了独立的法律人格,妻的侵权行为,夫有权处理,夫无需对自己的侵权行为负责。依当时法律,夫是夫妻双方的债权代表,妻无主体权利,因而夫妻间不会形成侵权诉讼,否则就会形成夫既是诉讼之原告,同时又是被告,赔偿也由夫承担。19世纪末,《已婚妇女财产法》赋予了已婚妇女的少数权利,出现了夫妻财产分别制,然而这些权利的设定仅仅局限于财产权,人身权尚未设定。而到了20世纪早期,《婚姻改革法》进一步放宽已婚妇女财产权利,取消一些限制,例如规定有对其他的侵权行为或是契约义务或是家庭债务个人债务承担责任的能力;而到了20世纪后期,根据所施行的《已婚妇女财产法》修正法的规定,夫妻间提起侵权行为诉讼已经成为可能。
美国早期传统法律中,夫妻一体观点盛行,婚内夫妻没有独立的人身和财产权,因而也没有所谓的婚内侵权损害赔偿之说,婚内也形不成诉讼。后来《已婚妇女财产法》开始在各地区实行,该法允许夫妻间互相起诉,但限于只是在自身的财产权受到侵害时,至于夫妻间因人身权受到侵害而互相起诉仍然禁止,这就是我们所讲的夫妻侵权豁免原则。早期按美国法规定,若发生婚内侵权,受害方如不通过离婚方式想获得侵权损害赔偿极为不易。早期的美国受传统夫妻一体法律观念的影响,夫可以作为妻的代表,夫妻双方无论谁向对方主张侵权损害赔偿请求,均会导致权利的请求者和义务的承担者是同一人。而且考虑到婚姻关系稳固和社会稳定等因素,夫妻间侵权之诉的提起也会受到不同程度的抑制。由于夫妻侵权豁免原则体现出对人权的限制和对已婚者的不公平待遇,使得夫妻双方的权利得不到平等的保护。并且,夫妻侵权豁免原则在实践中也极易导致权利滥用,让受害配偶在寻求救济时缺乏法律依据,法律的保护显得软弱无力。随着资本主义平等、自由、博爱思想的传播,在逐步承认妇女独立的法律人格和财产所有权后,夫妻间互相的侵权诉讼才被社会接受。夫妻之间除了财产侵权行为,人身侵权行为也已纳入法律调整范围。在20世纪80年代早期,纽约州一名法官也曾经说道:永远同意与丈夫做爱的承诺是没有理性而又荒谬。从来都不应该认为婚姻赋予了丈夫需要强制妻子性交的权利。所以,不能将结婚证视为夫强奸妻子可以免受惩罚的许可证。已婚妇女同男子一样享有支配自己身体的权利。
2.大陆法系婚内侵权民事责任制度
大陆法系国家主要是用侵权法来调整和规范婚内侵权行为,早期并未将婚内侵权纳入侵权赔偿的范围。古罗马时期,夫在家庭中单方享有权利,无对等义务,不存在婚内侵权之说。随着妇女解放,地位提高,夫妻双方渐允许拥有各自独立财产,夫也不再吸收妻的法律人格。二战后,许多大陆法系国家法律相继改变了夫妻法律地位不平等规定。夫妻双方作为真正具有独立人格的权利主体,在理论上也完全可以成为侵权责任主体。而在立法上,过错离婚主义向破裂离婚主义过渡、发展,很多国家已不再认为离婚本身对当事人构成伤害,因而在承认夫妻间侵权责任时,已不再另行规定离婚损害赔偿。夫妻间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行为法的一般规定。《法国民法典》规定,夫因不为适当保存行为致其妻的个人财产受损害者,应负赔偿责任;妻子不贞而给丈夫造成的精神损失可以金钱计算赔偿;若一方未经对方同意而处置对方的个人财产或夫妻共同财产时,法官可判决另一方禁止处理这些财产。法国民法典还规定了补偿制度,侵害方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时,应以其个人财产对共同财产进行补偿。这样加强了对共同财产的保护,有利于对共同财产的管理。同时还规定了分别财产制,侵害方严重侵犯共同财产成为终止共同财产制的重要依据。《瑞士民法典》第28条规定,人格受到不法侵害时,受害人为了寻求保护,可以向法官起诉任何加害人。 《德国民法典》规定,在建立共同的婚姻之后,一方如果滥用其权利提出过分要求或者婚姻已破裂,则婚姻另一方无义务满足其要求。日本法律规定也认为,夫妻间可以成立侵权行为并可请求损害赔偿。侵权人有可能不被允许接近孩子、配偶或是住宅居室,这是从保护配偶和家庭其他成员的安全利益考虑。
3.两大法系的比较
两大法系基本都已建立婚内侵权民事责任制度,法律赋予夫妻独立的人格,平等地规制夫妻婚内权利义务,两大法系均支持夫妻间侵犯配偶权、财产权等行为的侵权损害赔偿之诉讼请求。在法律适用上,大陆法系更多地是适用侵权行为法的一般规定。比较两大法系发现,在承担婚内侵权民事责任的物质基础,即夫妻财产制的设立上有较大区别。
英美法系多数国家在夫妻财产制上实行的是分别财产制,婚后夫妻各自拥有个人财产,发生婚内侵权承担赔偿责任时有物质保障。英国规定,除了约定财产制外,分别财产制是其法定财产制,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个人所得财产仍归该方个人所有。结婚、定婚或同居的事实本身不能改变所有权的归属。其一般原则可以用来解决夫妻婚内侵权纠纷。美国多数州以分别财产制为法定财产制,也有的地区以共同财产制为法定财产制。
大陆法系国家,法国、德国等在夫妻财产制上实行婚后所得共同制,为了解决婚内侵权救济的物质基础问题,同时规定个人财产制对共同财产制予以补充。法国以共同财产制为基础,也规定了个人财产制,且对个人财产予以详细列举,将夫妻双方在婚前各自所有财产、婚后各自因继承或其他法定原因取得的财产,或是婚后取得的性质属于个人特有的财产予以列举,还详细规定了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之间的相互补偿制度。德国、意大利也以共同财产制为基础,并规定了夫妻共有财产和个人保留财产、特别财产之间的补偿。若配偶一方为偿还个人债务或是为完成一定的管理行为而动用共同财产,须用其个人财产对共同财产予以补偿。若共同财产因个人财产而获利益,亦要对该致益部分进行补偿。配偶双方都有权请求退还从其个人财产中支付的、用于管理共同财产以及使共同财产增值的费用或是以共同财产名义进行投资的费用。为防止在婚内侵权救济中出现个人财产不足以补偿侵权损害的极端情况,在上述通常法定财产制基础上,还设立了非常法定财产制,非常法定财产制可以在发生法定事由时由法院判决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离,分离出个人财产可用于婚内侵权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