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别人的东西是盗窃,那么为了躲避处罚,从法院存放扣押车辆的停车场里,让别人用备用钥匙开走自己的车该如何定性呢?王某无论如何也没想到,悄悄开走自己的车是违法的,让法官判了个非法处置扣押财产罪。

 

因借贷纠纷  私车被抵押

 

王某涉及多起民间借贷纠纷,在法院数案缠身。后又因借款与好友李某约定,先将自己所有的尼桑汽车抵押给李某,若是到了2012216日不能还款,就把汽车过户给李某。虽然到期未予还款,但是因双方关系一直不错,李某相信王某会守信用,所以汽车虽一直由李某使用,但迟迟没有过户。

 

借开自己车  不料被扣押

 

201212月,王某因事跟李某借用自己的车。可是没想到,刚拿到自己的车没多久,就被法院扣押了。李某得知后,一直催促王某赎回车辆归还自己,但迟迟未果。

 

201335日下午,王某来到法院执行局处理自己的案件,本想着带来了还款,可以开回自己之前被扣押的尼桑汽车。可因为其他借贷纠纷,尼桑汽车当场转到另外一名执行员手中扣押。王某很生气,说道:“一案归一案,之前的钱我已经还清了,你们的就该把车还给我,下面的案子为什么就不能缓一缓呢!”于是拒绝在送达回证上签字就离开了。

 

偷开自己车  反倒被判刑

 

王某离开后,接到李某的电话,询问汽车的事情是否处理妥当。王某认为自己没有签字,不算经过法律程序,履行相关扣押手续。便跟李某说:“事情都解决好了,你自己去停车场开吧。”于是当天,李某拿着备用钥匙将尼桑汽车开走。

 

办理王某执行案件的执行员表示,未对扣押车辆予以解除扣押,并且当场进行再次扣押裁定,王某无权将车开走。即使王某拒签送达回执,扣押裁定在下达之时已产生法律效力,车辆仍处于扣押状态。

 

法院认为,201335日,法院依法扣押被告人王某所有的尼桑汽车一辆,当场告知了被告人王某。王某在明知上述车辆被法院扣押的情况下,采取欺骗手段,擅自让李某将汽车开走,并非法处置给李某。被告人王某非法处置被司法机关扣押的财产,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处置扣押的财产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处被告人王某犯非法处置扣押的财产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