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和张某诉称:20121112日,两原告6岁的儿子张某某放学后,与同学误入没有警示标志、没有防护设施的被告某工程处正在施工的公路改造工地,并爬上被告堆在路边的土堆上玩耍,不幸滑入沟中溺水死亡。夫妇二人悲恸万分,将工程施工方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2.1万、死亡赔偿金17万、丧葬费1.6万元,共计20余万元。

 

被起诉后,工程处辩称,事发地点与被告施工地段相距20米,两原告之子不是在土堆上玩耍时滑入水沟的,其溺水死亡与被告施工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故被告不承担赔偿责任。再者,事发后,两原告多次到工地阻工,后经当地乡政府和派出所出面协调,被告从人道主义出发,补偿两原告3.5万元。如果法院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便从已付的3.5万元中扣减。而且张某某系未成年人,两原告未尽到监护责任,应承担主要责任。

 

经审理查明,该路段改造工程由被告某工程处施工,施工路段途经两原告居住的村庄。20121112,两原告之子张某某放学后,与其他同学进入被告正在施工的路段,并爬上被告因施工堆放在路边的土堆上玩耍时不幸滑入路边原有的沟中溺水死亡。后因此事未得到及时处理,两原告阻止被告施工。20121115日,经公安局和乡政府有关人员协调,由被告出资3.5万元,并以乡政府的名义补偿两原告。但两原告认为3.5万元是乡政府对其进行的赔偿,被告作为该路段的施工业主未赔偿,故起诉来院要求处理。

 

法院审理认为,两原告之子张某某系未成年人,事发时张某某脱离监护是导致其溺水死亡的主要原因,两原告作为张某某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应承担主要责任。被告在施工中,将土堆放在路边的水沟旁,当张某某在土堆上玩耍时,被告方施工人员未进行劝止,被告应承担次要责任。综上,本院确认两原告的损失为: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丧葬费2.3万元、死亡赔偿金24万元,合计29.3万元,由被告赔偿25%7.4万元。最终依法判决,被告工程处赔偿原告张某某、王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合计3.9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