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虽善意 违法仍无效
作者:高法宣 发布时间:2013-07-29 浏览次数:272
原告左某从被告向某手中购得二手东风雪铁龙轿车一辆,购车款为人民币75000元,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左某于当日还给付了向某购车首付款50000元。但是,前不久该车辆却被法院执行局予以扣押,原告左某面临钱车两空的危险。左某想不通他与向某双方协商一致买卖车辆,可为什么法院要扣押该车辆,于是左某将向某诉至泰州市高港区法院,要求向某返还购车款。最终,法院判决向某返还左某购车首付款50000元。
原来,2012年案外人杜某与张某存在借贷关系,借款人杜某在该借款到期后未能偿还债权人张某的借款。张某于是将杜某诉至法院,要求杜某立即偿还到期借款。诉讼过程中,张某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法院依法裁定查封杜某所有的东风雪铁龙轿车一辆,限制该车辆进行过户。目前,该案件正处于执行阶段。而向某在不知道该车辆是被法院查封并正在执行的财产时以60000元的价格从杜某手中购买了该车,但尚未过户。向某的目的也是准备购得该车后再行转手出售以赚取差价,并打算到时候直接将车辆过户给第三人。2013年1月,向某通过他人介绍结识了左某,恰好左某此时正有购买二手车的想法,于是二人很快以75000元的价格就转让车辆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当日左某就向向某支付了购车首付款50000元,并约定余款25000元在交付车辆时一并给付向某。2013年3月,高港法院在执行张某与杜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时,将原、被告买卖标的物即二手东风雪铁龙轿车一辆扣押至法院处理,后原告左某向被告向某索要车辆无果,遂引起民事纠纷。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对本案标的物所有权性质均不知情,均是善意买卖行为,双方都无过错,但双方所签转让协议涉及到的标的物,是法院依法查封的财物,法律明文规定严禁抵押或转让,故原、被告所签协议无效,双方所进行的民事行为自始无效,被告取得的卖车首付款应当依法予以返还给原告。
据此,高港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向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左某购车首付款50000元。
法官提醒:我国《物权法》、《合同法》、《担保法》等一系列民商事法律法规对善意取得作出了明确规定,买卖合同行为善意,符合法律规定要求,才能构成善意取得,否则买卖合同虽是善意的,违反法律也终归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