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泰州海陵区法院对一起女方周某在分居期间借款用于高额消费引起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作出判决,周某被判独自承担向出借人履行还款义务。

 

周某与陈某系夫妻关系,陈某于2012425日以夫妻感情不和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周某离婚,后因故撤诉。同日,两人开始分居,周某携女儿生活。周某以母女生活无济先后于2012512日、529日向其亲戚周某某借款共计70000元,并将此款用于购买服装、化妆品等,自20125月至12月期间,每月开支从5000多元到15000多元不等。借款到期后,周某未偿还借款,周某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周某、陈某共同偿还借款70000元。

 

海陵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周某某在明知周某向其借款时已与陈某感情不和且已分居,在未告知陈某的情况下仍将款项出借给周某,周某在借得款项后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而是用于自己的高额消费,故此借款不能视为周某、陈某的夫妻共同借款,陈某不应承担还款义务,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