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社会契约论》有感
作者:吴实 发布时间:2013-07-29 浏览次数:2550
“每个思想家都有自己的理想国,里面放着他本人对政治社会的向往。而理想与现实、理论和实践之间,永远存在着巨大的差距。”《社会契约论》开篇导论里就有这么一句话。卢梭的理想国建设在和平与平等的基础上,没有绝对的权利,没有绝对的服从。可是人在社会中必然会有自私的心理,由于资源的稀缺、信息的不对称、竞争程度、成本、有限的理性等因素,约束着人们不得不从自私自利出发,这是银行管理老师曾在第一节课和我们阐述的道理。而在权利和义务中选择,人们更多愿意让自己的权利最大化,而不是义务。卢梭也说过,“《社会契约论》探讨的是权利道理,不是争论事实。”社会或许能寻找到一种适合人类发展与生存的方式,但无法做到绝对的自由与平等,这是我的观点。
在卢梭看来,人的自由是在美好的自然状态中,被赋予的自然权利,是人生而就应享有的,然而文明社会的不平等让自由成为空中楼阁,让本应自由的个人处于奴役的枷锁之中。深谙不平等为自由的枷锁的卢梭,在平等的基础上来洞察着自由的深处,他犀利的指出私有制产生了财产上的不平等,只有当人们平等的拥有财富时,自由和美好的社会才能到来,“惟有当人人都有一些东西而又没有人能有过多的东西的时候,社会状态才会对人类有益。”理想化中,社会财富的平等是让人们处于平等的一个基础,也是社会和平的一个重要因素。财富平等,人与人,国与国之间就不会存在利益斗争。中国的公有制就曾经试图让人民财产平等,可是最终还是瓦解了。因为财富创造和财富再分配两者之间的平衡很难把握。人是有惰性的,如果偷懒点的能和勤奋的获得同等财富,那还有谁会去勤奋呢?没有劳动的创造,社会发展也就止步不前了,或者说会退步。所以,财富平等并不能在现实社会中存在,它不能激励人们的进步与发展。当然,平等原则也不是不可能存在。人作为穷人和富人在行为能力上他们是平等的。穷人和富人在法律上应该是平等的,因为他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是一样的。只有肯定了这样一种平等的原则。才能够鼓励人们更去创造财富。或者我们还可以说穷人和富人都具有平等的机会。是一个法律上的机会平等的概念。但是,这并不是讲的结果平等,实际上是结果不平等,结果不平等由社会法去管,社会法可向穷人倾斜,纳税的时候向穷人倾斜,税款的用途也可以向弱势群体更多的倾斜,但是机会平等确是最重要的。只要机会平等,最终的价值体现如何,在于自己是否愿意把握。
集权和专制的对立面之一是自由,而卢梭最关注的是人的自由,在《社会契约论》中他指出,“放弃自己的自由,就是放弃自己做人的资格,就是放弃人类的权利,甚至就是放弃自己的义务。对于一个放弃了一切的人,是不可能有任何补偿可言的。这种放弃权是不符合人性的,使自己的意志丧失一切自由,就是使自己行为的丧失一切道德性。最后,如果一方面创造一种绝对的权威,另一方面创造一种无限的服从,这是一种没有意义的、自相矛盾的协议。” 一方面他极力主张个人自由不能放弃,另一方面,个人自由是必需服从法律的。“根本就不存在没有法律的自由,也不存在任何人是凌驾于法律之上的。一个自由的人民,服从但不受奴役,有首领但没有主人,服从法律但仅仅是服从法律。”法律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而设定的制度,为了社会的和谐发展法律往往会制约一些行为,同时也制约了部分人的行为自由,比如不能随意损坏公共设施,不能乱杀人。当然,众多人生活在一个环境里,必定会有所约束。就比如我要召开一个班级活动,而大多数人都是有自己的想法,如果不统一意见,活动就无法进行了,如果统一了,也就会违背了一些人的意愿。马克思曾指出:“人的本质是人的真正的社会联系。”要实现绝对的自由是不现实的,因为要与周围相联系,有时也会“情不得已”。所以,我觉得社会中是需要追求自由,要培养自由的意识,懂得自己拥有自由的权利,尊重别人的自由,这是最重要的,但现实生活中,也要为了合作而约束自己。
卢梭是个理想主义者,基于他的生活时代,他有很多独道的见解,也给人们很多启示和思考空间。对于《社会契约论》这本书,我觉得还是要取其精华,取其糟粕的。因为社会在发展,世界在变化,书中的道理也许无法跟上时代,所以我们要向前看,向现实看,寻找到一个适合自己,适合大家的方式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