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经济社会正发生重大变化,社会生活多元化、社会矛盾多样化现象,越来越明显,矛盾复杂多样,且化解难度大,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如何有效地化解社会矛盾,成为各级社会管理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能。本文就如何加强社会管理创新、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进行一些思考。

 

一、当前面临的主要社会矛盾

 

1、因婚姻家庭纠纷引发的社会矛盾。此类矛盾占比最大。农村更为突出,不仅量大,调处难度也大。少数人因受不良价值观影响,家庭责任意识逐渐淡薄,婚后受各种诱惑,或一方外出打工创业,随长期两地分居,感情逐渐淡化,婚姻便会产生裂痕,若离婚又易产生过激情绪,发生抢人、损坏财产、伤害等暴力事件,也难调解。因离婚而引起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与兄弟姐妹间对父母赡养等家庭纠纷也呈上升趋势。

 

2、因劳动争议、社会保障和企业改制引发的社会矛盾。尽管我国在法律和政策上更重视对劳动者权益保护,但劳动争议纠纷仍居高不下。用人单位不依法用工,劳动者不依法签定劳动合同,致双方权利义务不明确,进而引发争议。企业改制、破产中,对原职工未妥善安置,拖欠工资、养老金、劳动保险、医疗保险费用等,甚至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从而引发群体上访、闹事、聚众围堵政府机关、堵塞交通等过激行为,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3、因征地拆迁安置等问题引发的社会矛盾。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城市功能的扩张,招商引资力度和道路交通建设力度的加大,建设用地规模逐年增大,征用、买卖土地现象日益频繁,征地拆迁安置补偿问题日趋突出。若拆迁户失地、失业、失家后,得不到合理足额补偿和妥善安置,极易引发不稳定因素,甚至出现暴力对抗等恶性事件。

 

4、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引发的社会矛盾。此类纠纷仍占相当比例,因生活琐事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居多,且矛盾易激化,若基层组织和相关部门相互推诿,处置不当,打击不力,甚至使加害人逃脱惩罚,会导致矛盾升级。此外,随着道路交通的发展,交通工具大量使用,道路和非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也呈上升趋势。

 

5、因涉法涉诉上访引发的社会矛盾。因诸多因素的共同作用,当事人不通过或不愿通过正常法律程序解决纷争,或通过正常法律程序不能满足其愿望时,直接通过信访、上访施加压力以求达到目的,有的直接进京赴省。如果加之基层组织个别人员在调处这类矛盾时,化解工作不够细实、到位,方法欠妥,使群众误解和不信任各级组织和司法机关,信访不信法愈演愈烈。而为息访随意满足无理上访要求,客观上助长上访,使涉法涉诉上访逐年上升。    

 

二、社会矛盾暴露出的深层原因

 

这么多的社会矛盾,固然有一部分属社会发展过程中的必然现象,但深层次却暴露出了基层社会管理中的问题。

 

1、社会矛盾的出现属社会发展过程中的必然现象。一是传统观念与法治进程中的必然现象。我国封建统治长达两千多年,传统人治观念根深蒂固,公民法治意识淡漠,权大于法、以言代法、地方部门保护主义累禁不止。当前又处在经济社会发展转型的关键时期,诚实信用、严守契约的市场经济规则尚未健全,信用问题较多,社会道德观念在一定程度上有滑坡现象。二是利益格局调整后制度政策不相适应的必然现象。尽管我国法律体系逐步形成并日臻完善,但依然存在相关法律法规滞后和法律漏洞的现象,因改革的制度、政策、措施不配套、不完善、不相适应,造成解决一些矛盾找不到法律依据,当事人权益得不到应有的法律保护,或使利益受损,或致预期利益难以实现。由于社会保障体系也不完善,造成这一群体心理浮躁、失衡,甚至产生对立情绪,引发矛盾纠纷。三是基层法院职能扩大后的必然现象。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法治意识有所蒙动,对法治的期待值逐渐提高。过去有矛盾、有纠纷找单位、找政府,以行政手段解决纠纷的现象逐年减少,依赖法律手段解决纠纷成为常态。许多可以通过单位、基层组织解决的问题都以案件形式涌向法院。这不仅加大了法院的工作压力,最主要的是当事人的高期望值与法院依法结案却难事了形成矛盾,引起信访、上访。

 

2、社会矛盾复杂难解,暴露出基层社会管理中深层次问题。一是基层组织职能弱化。党的优良传统之一就是善于做群众工作,化解社会矛盾一直是基层组织的基本职能。当前的现状是基层组织一门心思忙经济,普遍弱化这一职能,机制不健全、人员不专业、信息不畅通,对社会矛盾缺乏敏锐性,小矛盾不重视,演变成大矛盾,大矛盾又难化解,甚至动员诉讼,认为现在是法治社会,有纠纷到法院。有的在履行职责时不严格依法,让群众不满,造成群众与政府部门之间的矛盾。二是基层法院化解矛盾与司法保障能力不相适应。新形势对法院化解社会矛盾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然而相关的司法保障机制却未同步跟上。司法保障措施不相适应,基层法院案多人少矛盾突出,人员编制不足,工作负荷重。基层基础建设要求高、投入大、运行难。法院自身司法能力有待提升,少数案件由于主客观原因裁判有失公正,执行力度不够。审案中适用法律和化解社会矛盾的难度均增大。诉讼成本与信访成本压力加大,诉讼成本和息访成本高,上访成本极低。

 

三、创新社会管理化解社会矛盾的新思路

 

面对纷繁复杂的社会矛盾和大量涌入法院的案件,如何尽最大可能化解矛盾,力争案结事了人和,实现社会和谐稳定。必须从加大基层社会管理这一根本点上做文章,笔者认为可以从社会层面和法院司法层面两个方面,去思考对策。

 

(一)、从社会层面创新社会管理的思路

 

1、建章立制。进一步加强机构和制度建设,针对社会矛盾的新情况,建立健全相应的配套法规。让社会矛盾的化解有法可依,更好的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是减少矛盾纠纷、消除社会不稳定因素最根本、最有效的办法。加快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机构和制度建设步伐,使人民调解工作得到有效支持和规范,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2、加强基层调解组织建设,建立联动解决纠纷机制。从世界范围来看,"诉讼不是万能的"已成共识。许多国家都推行诉讼替代解决机制,以不断拓宽纠纷解决机制,缓解法院司法压力,让有限的司法资源得到充分合理的使用。当前应当调解、仲裁、诉讼等多管齐下,首选非诉讼途径解决纠纷。加强基层调解组织建设,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培训与指导,探索社会法庭解决纠纷新途径。加强全社会各职能部门的联动。全社会各部门要相互配合、相互协调,相互联动,共同化解社会矛盾。建立重大事项通报和片区法官联系制度,确保辖区群众性、突发性纠纷早发现、早了解、早处理,切实把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消解于萌芽。同时将化解社会矛盾纳入各级政府和组织的职能,并加以考核,最大限度地将社会矛盾解决在基层。

 

3、强化社会联动疏导,有效化解信访难题。社会各界都要极其重视、认真对待群众上访,不能久拖不决。党委、政府、职能部门、镇村和司法机关要联动配合,本着彻底解决问题的原则,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加强对上访人员心理疏导,耐心解释,以理服人,以情感人。对有影响的重点案件逐案排查,对不稳定因素和重点案件进行登记、分析,逐案施策。特别要重视解决上访老户、缠访户及群体性上访案件。同时要依法打击无理缠访,特别是打击那些以上访为手段谋取非法利益,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人员,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4、提高公民文化、法律素养。加强公民的道德教育,向人民群众宣传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努力提高公民道德素质,让大家懂得互助互爱,构建和谐的人际关系。加强公民的法律宣传教育,使其知法,更让其守法。通过公民法律、道德水准的提高,来提升全社会的整体法治水平,增强全社会对司法的公信力。

 

(一)、从司法层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思路

 

1、拓展能动司法平台,完善"诉调对接"机制。建立健全良性互动、沟通协调机制,全力化解社会矛盾。力求诉前沟通、诉中协调、判前通报、判后释明。法院通过包片挂钩、法官驻镇村办案等形式,主动将诉讼调解融入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格局之中,从诉前、诉中、诉后三个阶段对人民调解组织与法院的联动、协调、对接等做出具体规定,有效地发挥人民调解的积极性,增强化解纠纷的合力。法院在诉讼服务中心设立调解室,先行调解纠纷,将可调案件终结于立案阶段。充分整合社会资源,强化行政调解、人民调解的诉调对接,充分发挥司法调解工作站和人民调解工作室作用,推行全员调解、全过程调解、全方位调解方式,提高调解成功率,构建和谐司法环境。建立法官导诉制度,在诉讼服务中心设立导诉台,由法官为诉讼当事人或来访群众进行诉讼指导、法律释疑及案件办理情况查询引导。并设立导诉电话,方便群众咨询、查询。

 

2、创新方法强化诉讼调解,坚持人性化司法。调解是高水平审判,是化解矛盾的最佳方法,尽量少判多调。始终把调解工作放在优先地位,把调解工作作为结案的前置条件,尽可能调解结案,尽可能做到案结事了人和。坚持文明司法。积极行使释明权,为当事人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防止当事人因法律知识匮乏而受到不应有的利益损失。坚持能动司法,不断加大巡回审判力度。便民、为民、利民,让群众在家门口就能解决纠纷,既提高效率,减轻诉累,又加强了法官与群众的联系。通过巡回办案、法制讲座、案例报道等各种形式进行法制宣传,以案释法。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作用,增强办案的社会效果。

 

    3、提升司法能力,公正高效司法。首先加强法官队伍建设,着力提升法官的司法能力。加强教育培训,多管齐下,提高队伍素质,当前更要重视提高化解矛盾和沟通协调能力。同时要充分调动干警积极性,加大青年法官的培养力度,提供更大的发展平台,促进法院司法能力的良性、可持续发展。其次着力抓好办案质量。案件质量是法院的生命,是化解社会矛盾的关键。只有提高案件质量,才能提升法院司法水平,树立公信力。再次提高司法效率,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提高当庭宣判率,让当事人的权利及时兑现。同时重视维护司法权威,维持生效法律文书既判力,无明显错误案件不轻易进入再审程序,更不能随意改判,若判决无稳定性,会加大当事人间的对立情绪。

 

 4、强化审判管理,规范审执流程。规范立案、开庭排期、审理、判决、执行等环节,建立完善审判流程管理体系。明确立案、送达、诉前保全、诉前保全、审限延长报批、执行、信访登记督办工作流程。建立审判信息即时录入、审限跟踪通报制度、审判质量效率指标体系和考评机制。细化案件质量评查标准,完善评查体系。构建流程管理与重点监督相结合、事中评查与事后评查相衔接、质量评查与法官业绩相挂钩的案件质量评查体系。

 

5、探索执行新机制,努力破解执行难。创新执行工作机制,优化执行权配置,加大执行力度,探索解决执行难的有效途径,提高执行标的到位率,努力终局化解矛盾。完善执行联动、威慑机制,与金融、工商、房地产、交通、公安出入境管理等部门联动,对被执行人的资产、消费、信誉、出入境等方面进行威慑和制约。健全执行公开、财产报告、执行异议和执行案件流程管理等制度。强化执行措施,实行院、局、组三级督办制度。改革执行方式,讲究执行艺术,提高执行水平。通过执行会战,严惩拒执行为,维护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优化外部环境,寻求社会支持。完善执行救助基金制度,对特困弱势的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或案件无法执行时,给予其适当救助,以缓解部分执行难问题。同时完善救助机制,对救助类型、标准、范围、救助基金的发放对象、发放程序严格界定与细化。

 

6、加大教育挽救力度,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重视对未成年人犯的帮教工作,庭前耐心交谈了解,庭中宽松和谐审判,庭后积极回访帮教,特别是庭后要重视对青少年非监禁刑人犯的回访,与其所在的学校、单位保持密切联系,及时了解其学习、工作情况,接受改造情况,及时纠正不良行为,帮助其重获新生,回归社会,防止再次犯罪。重视社区矫正工作,加强同有关部门、社区的密切配合,以矫正为目的,将判处非监禁刑的罪犯置于社区内,对其进行管理、教育、改造,提高教育改造质量,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对被判处缓刑、非监禁刑的罪犯进行定期回访,掌握动向和思想改造情况,防止放任自流和脱离管控。

 

7、拓展法庭创新思路,一线化解社会矛盾。着重两个提高:一是提高认识,充分认识基层法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法庭是法院与群众联系的桥梁,是社会管理创新的一线基地,是化解社会矛盾的前沿阵地,角色具有特殊性,不仅化解个体纷争,更要调节基层社会关系和利益平衡,维护基层社会和谐稳定。二是提高能力,当前要着重提升化解社会矛盾和沟通协调能力。法官要不断拓展思路,适应矛盾、应对矛盾、解决矛盾,将大纠纷化小、小纠纷化了。不仅要在基础司法能力上下功夫,更要在参与基层社会管理、化解社会矛盾能力上求突破,不断更新知识、丰富经验。在两个提高的基础上,完善基层法庭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化解社会矛盾的工作机制,形成系统化的社会矛盾化解机制。

 

8、坚持党对基层司法的领导。正确认识法院独立审判与坚持党的领导关系,自觉地将司法置于党的绝对领导之下,将审判、执行工作融入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定期向党委汇报工作,重大问题、重要事项及时请示,争取党委对法院工作的重视和支持。按照宪法确立的人民法院在国家机构中的地位、职权,坚持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