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死刑的存废
作者:王振 发布时间:2013-07-26 浏览次数:1462
一、死刑的概述
(一)、我国死刑制度现状
死刑,是指基于法律赋予的权利而剥夺犯罪人生命的刑罚,包括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2年执行。
1979年我国第一次将死刑作为一个刑种写进刑法,此后开始后死刑罪名不断增加,直到1997年刑法减少了几个死刑罪名,后来的七次刑法修正案并没有减少死刑的罪名,直到刑法修正案八的颁布减少了13个罪名。这标志着我国限制死刑、废除死刑的呼声得到了立法机关的认可。
我国的死刑制度包括死刑立即执行和缓期两年执行,现今的《刑法》中死刑罪名有55个,死刑案件只能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进行,死刑核准权归最高人民法院所有,死刑执行方式包括枪毙和注射。
(二)、我国死刑制度的历史沿革
从有人开始,就有杀戮和血腥,死亡是最极端的复仇方式,也是对人类最残酷的惩罚。
死刑制度的发展最早可以追踪到奴隶社会,奴隶是奴隶主的私有财产,奴隶主可以任意处置,据《尚书·大禹谟》记载,夏朝时已产生连坐制度,一人犯法,全家及邻里都有可能株连。从奴隶社会晚期开始,死刑制度变得较为系统化和等级化。
进入封建社会时期之后,新兴的地主阶级确立了统治地位,为了镇压没落的奴隶主贵族起义,他们把刑罚制定得更加严酷。
到了秦朝时期,死刑刑罚更是到了登峰造极的地步。秦朝的地方官员是拥有百姓的生杀大权的。吸取了秦的教训,西汉废去了很多严苛的死刑刑罚。西汉的死刑制度虽然较为宽松,但实际操作中有很多严酷的刑罚,与秦可以相提并论。西汉产生了"减刑"的制度,如果犯了罪,可以用钱财或其他的刑罚来代替死刑,司马迁就是因为宫刑而免除了死刑。这种制度被写进了当时的法典。
隋唐时期,由于经济文化皆达到鼎盛时期,死刑制度相对比较缓和。这一时期的死刑是必须上报皇帝,必须得到认可才能执行死刑。隋唐之后,封建社会走到了末期,资本主义开始萌芽,统治者为了维护自己地位,不断加强中央集权,恢复残酷的刑罚,企图镇压人民。
清朝末期中国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时,受到西方国家的影响,20世纪初期,开始改革死刑制度,改重刑罚为轻刑罚,但受到各方面的批判。后颁布的《大清现行刑律》废除了大量的死刑刑罚,只保留了斩刑和绞刑,《大清新刑律》又废除了斩刑,但在个别罪名上仍适用斩刑。
民国时期制定的《暂行新刑律》从根本上废除了斩刑,后又依照此制定了《中华民国刑法》,废除死刑等级制度,宣扬人人平等的观念,讲求保护人的尊严,死刑制度的越来越人性化,推动了文明进程。但是在后来的战争期间,国民党反动统治为了镇压共产党的革命志士,使用了很多非法手段,诸如"非法绑架"、"秘密处死"等等。
二、国内关于死刑废除的几种观点
(一)、完全废除死刑
在完全废除死刑理论方面的代表人为邱兴隆,他主张死刑完全是侵犯人道的做法,他提出"死刑,从报应正义的角度是不必要的;从功利目的的角度来看,也是不必要的。既然作为刑罚正当根据的两项内容都不要求有死刑的存在,或者说都不能证明死刑是正当的,自然,死刑是经不起道德检验的。也就是说,死刑是应该废除的。"邱兴隆等人主要从人道主义角度出发认为死刑的废除是要全面废除的,在他的观念中,死刑的废除无需考虑经济、政治等社会问题,废除死刑势在必行。
(二)、逐渐废除死刑
这个方面的代表人物有赵秉志等,主张逐步废除死刑的人较多,死刑的确有它的弊端存在,随着人类社会不断向前发展,文明化程度越来越高,死刑必定会被废除。但现阶段我国的国情决定了不能立即废除死刑。
(三)、保留死刑
一部分学者支持保留死刑,他们认为不应该废除死刑,死刑的威慑力,使人们对法律敬畏,增强人们的法律意识,从而达到遏制犯罪的目的。如果废除死刑的话,会有更多的人犯罪,犯罪分子对法律制度有恃无恐,将出现犯罪率上升,社会混乱等一系列不良现象,人们将生活在一片混乱当中。人们需要自由,但是世界上没有绝对的自由。加强死刑制度有利于社会安定团结。而且死刑制度有利于节省人力物力,而有期徒刑则需要很多的资金设施、人力物力,需要花费很多费用。
我认为死刑制度是一种缺乏人道的制度。作为世界上最残酷的刑罚,我们一直是通过死刑的威慑力来减少犯罪,但是现今的社会的犯罪率依然不容乐观,的确,死刑并不能够彻底杜绝犯罪,但是全面废除死刑也并不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随着人类文明的进程,相信我们会逐渐废除死刑,最终达到彻底废除死刑,这个过程注定艰辛而漫长。
三、死刑的弊端
(一)、死刑侵害人的尊严,与《刑法》本意违背
刑法规定,任何人不可以任何形式剥夺他人的生命权,死刑是一种不人道的刑罚,人人生而平等,生命权的剥夺不应该交给自己的同类即使他再弱小再卑微。生命权是每个人最基本的权利,人的基本权利任何人都没有权利剥夺,国家应该保护人权而不是剥夺人权。不断增加死刑的适用只会造成整个社会对死刑越来越麻木,习惯都是养成的,如果人类对死刑都感到习惯和麻木,那么只会造成这个世界越来越冷酷。人们会对生命权的越来越漠视。众所周知,刑法的价值在于维护社会安定,保护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让每个人能自由安定地生活而不受到别人的侵犯。从本质上来说,死刑制度与这一说法是背离的,死刑同样是在剥夺而不是保护生命权,只是借由合法的外衣做着同样野蛮的行为,这并不是一种能从根本上遏制犯罪的办法,死刑是一种以暴制暴的行为,甚至在逻辑上根本无法成立。
(二)、死刑的震慑力并不能彻底阻止犯罪
死刑的威慑效力真的能够有效阻止犯罪吗?有很多犯罪分子依然冒着被判死刑的危险去犯罪。有的犯罪分子杀人后,出于恐惧的心理,为了掩盖罪证,可能会去杀害证人、司法人员,这样下去会导致更多的犯罪;也有可能犯罪分子在犯罪前就抱了必死的心态,在他们眼里有比生命更重要的东西,比如政治犯;或者是激情犯,在犯罪时完全没有考虑到后果,但是在事情发生了以后后悔莫及。在这些情况下,死刑的威慑力完全无法体现。死刑的威慑力效果是有限的,这不是一种最好的解决办法,我们应该寻求更好的方式来解决问题。
(三)、死刑一旦执行,便没有挽回的余地
死刑一旦执行,便没有挽回的余地,具有绝对性和不可逆转性。错误的判罚带来的后果是可想而知的,然而错误又是不可避免的。自从死刑的核准权收归最高法院所有后,这无疑加大了最高法院的工作量,有时候可能会因为人手不够造成失误或者程序上的缺失,要知道人命关天,来不得半点马虎。最高法院拥有死刑核准权,但是同时它还有可能是二审主体,两种身份的重合,让人不得不怀疑其公正性,会不会因为先入为主的关系,影响了最后的死刑核准这都说不定。
一个错误的判罚也许并不是一件国家大事,但这会给一个人带来巨大的伤害,给司法的权威带来负面的影响,让人们对司法公正产生怀疑。我国错误判罚的案件的确存在,死刑不同于一般的刑罚,错了就永远不可能有改正的机会,这种弊端无论如何都是无法避免的。
(四)、死刑对民众有不良导向作用
此外,国家机关对大众具有导向性作用,而对死刑的应用也对公众造成一种不良的导向,似乎死刑就可以解决问题,这好像不太合理,这是一种崇尚死刑的观念,这是不值得提倡的。
(五)、犯罪是一个社会问题,应健全社会保障制度
犯罪并不是每个人与生俱来的本性,我想每个人都一定不想犯罪。犯罪是社会性犯罪原因和个体性犯罪原因合力的结果,是一种社会疾病,是一个社会问题。既然犯罪是自身意志因素和社会因素所共同造成的,那么就不应该仅仅由犯罪人本身去承担这个责任。政府应该根据相应的保障体系对他们进行"治疗",简单地处以极刑是治标不治本的。
四、现阶段废除死刑不合国情
虽然死刑存在着种种弊端,但是目前废除死刑显然不符合我们的国情。
(一)、我国的生产力水平决定了现阶段不适宜废除死刑现阶段中国还不适宜废除死刑,从我国国情来看,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现阶段生产力水平尚不发达,人民物质生活水平较为低,经济水平决定上层建筑,我国经济水平尚不发达,所以这也决定了我国的文明程度也并不十分发达,社会治安仍然堪忧,各种犯罪仍屡禁不止。如若贸然废除死刑,必会导致社会动乱,犯罪分子将有恃无恐,民众无法安居乐业,后果不堪设想。试想,如果每个人都抱着反正不会被判死刑的想法去做杀人放火抑或更残忍的事情,那么我们的社会将变成野蛮的社会,这种可能性的几率是很大的。
(二)、法律不能脱离人民群众,要有深厚的群众基础
大部分的群众是无法接受废除死刑的。废除死刑对他们来说是可怕的,会使他们缺乏安全感,会使他们对国家失去信任甚至引起恐慌和骚乱。在他们的观念中犯罪分子犯了罪,不去保护被害人的利益,而去保护犯罪分子的利益,这于情于理也讲不通。如果一个人杀了另一个人而不用付出生命的代价,那么这就是在证明生命价值的不平等,显然不公平,更无法让人接受,这与老百姓们所讲的因果报应相违背。
虽然说人都会犯错误,法律存在的主要意义是警示作用,但是中国有句古话叫"江山易改,本性难移",废除死刑极有可能导致对犯罪分子的纵容,犯罪之后做几年牢再被放出来可能会使被害人或其他人的利益继续受到侵害,这样的社会隐患是无法保证的,也是不敢想象的,难道面对这样的隐患我们有可能放任其发展下去吗?不可能。因为我们不能拿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开玩笑。对必要的犯罪分子处以极刑是法律对正义的追求,对被害人情感的补偿
(三)、死刑制度在我国具有很深的历史根基,很难废除大文学家钱穆曾经说过:一切问题,由文化问题产生。一切问题,由文化问题解决。死刑制度在中国由来已久,具有很深的历史根基,中国古代的刑罚一直以死刑为核心,作为文化传承死刑制度在中国存在了上千年,它深深地与我们的民族文化融合在了一起。死刑在中国人的观念中是与报应论和复仇论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杀人偿命,欠债还钱",死刑在中国的传统文化中具有不可动摇的地位。历代以来,中国一直有用重刑的传统,非常强调死刑的震慑力。这种观念存在于我们每个中国人的血液中,这不是一句简单的废除就能废除的掉的。轻易地废除死刑是对我们民族文化的否认和抛弃。
(四)、废除死刑实际操作并不容易
废除死刑需要一个过程,不是一蹴而就。牵一发而动全身,废除死刑关系到整个刑罚体系的重新建构问题,轻易地废除死刑将造成刑罚与罪名不成比例,轻罪与重罪适用相同刑罚,这完全是违背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也违反了刑法罪刑法定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我国刑罚罪名多而广泛,要想把体系重新建构,使这个体系紧密联系,科学合理,在短时期内是很难完成的。废除死刑后,那么就要加重生刑,在我国,无期徒刑犯罪实际执行会变成有期徒刑,这样的刑罚显然不够力度,没有死刑以后,终生监禁就是最高的刑罚,可以用来替代死刑适用。在国外有的罪名可以判处100年甚至1000年的刑罚,而且不能假释。然而并不是直接把所有死刑罪名直接变成终生监禁就一了百了的,其他罪名的刑罚也要跟随变动和调整。时间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只有在不断的探索中才能不断改变。盲目废止死刑是不可取的做法,我们应该从实际情况出发,结合自己的实际国情,不断调整完善自己的死刑制度,不能一味跟风,保持自己的特色,这样会有利于我国死刑制度的健康发展,有利于我国死刑制度的真正废除。
五、可行的死刑改革方向
(一)、减少死刑的罪名
《刑法》中的死刑罪名数目过多, 2011年出台的第八次刑法修正案就减少了13个死刑罪名。废除的这13个罪名在较长时间以来适用的次数很少,比较生僻,立法机关废除也是合情合理。从现阶段来看,废除这13个罪名后,社会治安并没有出现什么大的变化,国内国际的反应非常良好。所以对于一些死刑罪名废除是不会有太大的影响的。减少死刑罪名正是废除死刑的开始,虽然我们可能会有人担心这会不会带来什么不良的后果,但是根据已经废除死刑的国家的经验来看,这并没有加大犯罪率的提升,欧洲是死刑废除的主要实施地,犯罪学家曼纽尔·艾斯纳尔做过的统计显示,欧洲的犯罪率的确是呈下降的趋势。每个国家的死刑历史都是漫长的,都是由严苛到缓和再到退出历史舞台。而且废除死刑罪名体现了社会的进步,人民素质的提高,社会生产力的提升,人类文明进程的加快,是社会发展到一定程度的必然结果。我们可以看到中国正以更崭新的姿态融入到国际潮流当中,这越来越体现一个大国兼容并包的胸怀和人文思想。
(二)、减少死刑的适用对象
我国现阶段对怀孕的妇女、未成年人做出明确规定,不得适用死刑,包括死刑立即执行和死缓。超过75岁的老人及其精神病人犯罪也有限制性规定,未来我们可以考虑再适度扩大这个范围,比如身患绝症即将离世的人犯罪可以限制使用死刑。对于社会的弱势群体,给予他们更多地关爱是社会义不容辞的责任。即将离世的人,他们已经活不久,如果在这个时候剥夺掉生命,是很残酷的,就显得缺乏人性化,那么我们是不是可以对这类犯罪分子做出相应的限制性规定呢?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我相信这个范围会越来越扩大,这是必然的趋势。
(三)、统一死刑量刑标准
死刑的判罚标准不能等同于一般的刑事案件,必须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不能有任何被反驳的可能,只能得出唯一的结论。每一个死刑案件应该做到经得起历史的推敲。 根据我刑法的规定,死国刑的适用对象是"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但对于"罪行极其严重"没有给出明确的范围和界限,刑法中并没有做出过多的阐述,我们知道的是它只是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法律中关于判处死刑的依据除了这个,还有刑法修正案,再有就是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关于死刑案件的司法解释。单单看这些政策法规的字面意思确实不难理解,但落实到具体的案件就会因为缺乏限制没有具体标准而造成量刑过重。目前的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量刑都由法官自行来决定,而量刑并没有纳入法庭的审理过程中,如果把量刑纳入审理过程的话,这样量刑将更加透明化,且受到制约而变得更加公平和公正,这样有利于控制死刑。
(四)、减少死刑适用的人数
统一死刑的量刑标准后,我们要减少死刑的使用人数。死刑执行人数太多,这也是不太合理的,这不仅与国际潮流不符,也让中国的人权状况受到国际社会的争议。据非官方统计,中国每年执行的死刑人数是其他国家的总和。不可否认,中国每年执行死刑的人数绝对不在少数,这从媒体的报道可见一斑。为什么这个数字一直居高不下,我想我们应该正视这个问题,人的生命高于一切,尽管可能因为我国的犯罪人数较高,但是这并不能成为死刑执行人数增多的理由印度是我们的邻国,虽然印度人口同样众多接近十亿,但是自独立64年来印度执行死刑的人数不超过55人,为什么印度能够维持这么低的死刑处死率,这是值得我们借鉴的地方。韩国的死刑没有废除,但是在他们在实际操作中,是严格限制的,能够真正被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是很少的。在判处死刑时我们应该从实际中减少死刑适用。
(五)、重视死缓的适用
对于死缓的标准和量刑依据,刑法上也未有明确的规定,各地使用的标准也各有不同,本来不该判死刑的案件最后有可能变成死刑。增加死缓的使用有利于死刑的废除。
(六)、死刑执行应受到有效监督
人民法院是审判方,但也是执行方,死刑既由人民法院判决又由人民法院执行,这种体制不利于纠正错误,容易因为先入为主而很难发现错误,而且并没有受到有效地监督,即使有错误也很难纠正。人民法院是一个中立的机关,自判自罚显然破坏了法院公正严明的形象,在大众眼中,法院是否能够客观的对待案件会遭到质疑。消极性是法院的特征,刑罚执行是独立的程序,而法院主动启动死刑程序就是与法院的消极性所违背,司法权不应该是主动的,人民法院对死刑执行具有绝对的指挥权,那么将会使法院越来越抗拒其他机关,那么司法监督将更加困难,死刑的监督更加不透明,所以必须要加强检察院对人民法院死刑执行的有效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