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丹阳法院一审以抢夺罪判处被告人汪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被告人汪某,32岁,重庆市奉节县人,曾因犯抢夺罪于2009219日被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王某,25岁,贵州省大方县人。201294日至96日期间,被告人汪某、王某合骑一辆二轮摩托车,在丹阳市司徒镇,采用飞车抢夺的方式作案3起,抢得黄金项链3条,赃物价值人民币20256.78元。在抢夺被害人李某的黄金项链时,致李某跌倒 受伤,经鉴定,李某的损伤属轻徽伤。

 

法院认为,被告人汪某、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抢夺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被告人汪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二被告人驾驶机动车实施抢夺,一年内抢夺三次,依法从重处罚。

 

被告人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能当庭认罪,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