毁人财物,损人不利己。近日,姜堰区人民法院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家住姜堰区华港镇某村的周某,因今年以来村里新建的一座大桥影响其责任田生产,先后多次与村镇相关人员协商处理,但均未能达成一致意见。2013414日,被告人下班回家经过大桥时发现一辆挖掘机正在施工,一时气上心头,要求施工人员停止作业,口头劝阻未果后,便捡起路边的石块砸坏被害人夏某正在施工的日立牌挖掘机玻璃4块,价值人民币12020元。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明知他人报警在现场等候,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已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

 

庭审中,被告人周某不能理解自己的行为触犯了法律,他认为村镇干部像踢皮球似的怠于解决其责任田的问题,自己只不过用这种方式逼村里出面解决问题,没想到竟酿成大错。经过法官耐心的释法析理,周某认识到自己处理问题的方式欠考虑,接受法院的判决,并表示今后将做一个学法、守法的公民。

 

【法官提醒】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达5000元的即构成犯罪,将被处以刑罚。生活中发生纠纷在所难免,如果仅凭义气、情绪用事不仅于事无补,而且会带来无法弥补的惨痛教训,最后导致的结局只能是害人又害己。其实,在我国解决纠纷的渠道有很多,既可以双方协商解决,也可以请基层组织或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解决,还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