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为赃物仍收购 侥幸小贩获刑罚
作者:赵超 发布时间:2013-07-26 浏览次数:223
两年前,张三在闹市区租了一间门面房经营烟酒,自打开业以来生意一直不温不火。夫妻两眼瞅着别人家的生意一天好如一天,自己却只能干着急。为了降低成本,张三每天亲自到酒厂、烟草公司进货,可经营烟酒的同行太多,竞争太过激烈,利润空间被挤压的非常小,各家只能靠着薄利多销的策略来维持。别的店有固定的销售门路,销量自然不愁,而自家小店没有这样的关系,只能靠散客零卖,同等价格情况下,自己根本竞争不过别人。
每年房租那么贵,刚开业时装修又投入一大笔,照着这样的效益经营下去,是注定要替房东忙活了。就在张三发愁如何才能提高效益,多赚些的时候,有个人主动找上门来,声称可以给张三提供超低价的货源,而且保证是正品。张三一听有这样的好事,当然很是高兴,但来人张三认识,他叫李四,早就听说李四手脚不干净,整天干些偷鸡摸狗之事。如今李四主动找上门来低价向自己提供货源,张三知道事情肯定没那么简单,但是转念一想,就算李四的货有问题,东西又不是自己偷的,进来卖又有何妨,于是张三开始大量的从李四手里拿货。
李四的货送上门后,张三多次打听货是从哪里来的,李四也不遮掩,却也不明说,但张三一看包装便知货是偷来的无疑。心存侥幸的张三看着自家店的盈利日益增加,便不再理会货的来路了,虽然明知是李四偷来的,他也不管。
然而,这种“好事”维持不到一年时间便再也无法继续了,李四因为盗窃罪被公安机关抓获,而李四第一个交代的出来的就是张三,张三自知自己逃不了干系,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张三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归案后张三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张三退出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张三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